消防設施維保制度
- 發表時間:2023-07-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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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有效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類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檢測和檢驗。
第三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格執行消防設施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四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記錄,包括維護保養記錄、檢測檢驗報告等。
第二章 消防設施的分類與要求
第五條 消防設施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滅火設備:包括滅火器、消火栓、噴淋系統等;
2.報警設備: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煙感、溫感等;
3.疏散設備:包括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廣播等;
4.排煙設備:包括排煙風機、排煙閥等;
5.防火分隔設備:包括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等;
6.其他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防火涂料等。
第六條 消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置,并確保質量合格、運行正常。
第七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應當定期進行,確保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 維護管理責任與要求
第八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實行責任制,責任人為使用單位負責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維護保養措施,并定期進行自查自糾。
第十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建立技術檔案,記錄設備的名稱、型號、生產廠家、維護保養時間、檢修情況等。
第十一條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確保設施的質量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章 檢測與檢驗
第十二條 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和檢驗,確保設施的運行正常和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條 檢測和檢驗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和檢驗報告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對檢測和檢驗中發現的問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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