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743-2017 醫院地震緊急處置
- 發表時間:2023-0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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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地震緊急處置的基本規定及緊急處置準備、震時緊急處置、震后緊急疏散、震后緊急救援等方面的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醫院地震緊急處置工作,其他醫療機構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3648-2009 社區志愿者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指南
GB/T 30353-2013 人員密集場所地震避險
3 術語和定義
GB/T 30353-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病人行動能力 patient mobility
病人平均24h內的最低活動能力,分為能行動、有限行動、不能行動三類。
3.2
能行動 mobile
無需他人幫助,能夠很快起床、打開房門,并能以和健康成年人接近的速度采取避險行動。
3.3
有限行動 limited mobility
具有能行動的人的能力,但行走速度緩慢。
3.4
不能行動 not mobile
單靠自己的努力無法從危險中解脫出來。包括完全臥床不起的病人;需要幫助才能下床并移動的病人;受到管制并被鎖在房間里的病人。
3.5
不可移動 not movable
如果沒有極端的生命危險和嚴重的傷害,嚴禁移動其位置。包括那些依附于生命支持系統的病人或正在接受外科手術的危重病人。
4 基本規定
4.1 本標準中的醫院應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社區醫院、鄉(鎮)衛生院。
4.2 醫院平時應做好地震緊急處置準備,震時應實施緊急處置,震后應組織疏散和緊急醫療救援。
4.3 醫院應建立并落實地震緊急處置責任制,確定院部、科室地震緊急處置責任人和地震緊急處置管理人。
4.4 產權單位應保證醫院建筑的抗震設防和避險設施符合相關的標準;醫院應保持建筑的抗震性能和避險設施完好,及時消除相關隱患。
5 緊急處置準備
5.1 預案編制
5.1.1 醫院應編制地震緊急處置預案,或在地震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設立相應的部分。地震緊急處置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醫院基本情況。包括門診和住院規模、建(構)筑物類型、建(構)筑物的抗震能力(建筑設計驗收的抗震標準或專業房屋鑒定機構做出的抗震等級評定),水電氣結構類型、次生災害源分布、醫療救援能力的評估等。
b) 地震緊急處置責任制。包括院部、科室地震緊急處置責任人和管理人的職責及地震緊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組成及職責等。
c) 震時緊急處置要點。包括避險的方法與要求,重要崗位和次生災害源緊急處置措施等。
d) 震后疏散要點。包括疏散計劃、疏散場地、疏散路線、疏散順序、疏散方式、疏導用語等。
e) 震后緊急救援要點。包括震后緊急救援工作內容和措施、緊急醫療救援方案等。
5.1.2 醫院應每年組織對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修訂,修訂時間間隔不宜超過5年。
5.2 宣傳教育
5.2.1 醫院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經常性地震緊急處置教育,新招聘的工作人員應進行系統的地震緊急處置教育。
5.2.2 醫院應針對就醫人員的特點對職工進行地震緊急處置方法培訓并組織演練。培訓與演練的重點應包括:人員的躲避、撤離和疏散,危重病人的救助,放射性物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緊急處置及次生災害的預防。
5.2.3 醫院應以適當形式向就醫人員宣傳地震緊急處置知識,告知躲避、撤離、疏散區域和路線及其標識。
5.3 緊急處置設施設備管理
5.3.1 醫院建(構)筑物內應設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設置、日常管理、標識應符合 GB/T 30353-2013的要求。
5.3.2 醫院建(構)筑物內宜減少懸掛物,必須懸掛的應有加固措施。
5.3.3 醫院宜規劃或設立地震應急醫療場所,因場地等因素無法規劃設立的,醫院應提請主管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在附近的應急避難場所內劃定應急醫療專用區域。
5.3.4 醫院宜儲備適量必要的醫療救援用藥品、器械和設備;配備應急通信、廣播和照明設備。
6 震時緊急處置
6.1 震感識別與緊急處置啟動
當感到強烈震感時,醫院各崗位的員工應按預案開展緊急處置工作。強烈震感主要有下列特征:
a)室內人員感覺到明顯甚至劇烈的晃動,站立不穩,夢中驚醒;
b)門窗、屋頂、屋架顫動作響,未固定的器具物品傾倒或掉落。
6.2 震時緊急避險
6.2.1 建(構)筑物達到當地抗震設防要求的,可引導就診人員就近躲避在避險緩沖區、內承重墻的墻根、墻角以及桌椅、病床下面和堅固物體旁邊。
6.2.2 建(構)筑物未達到當地抗震設防要求的可按下列方法引導避險:
a)引導所處位置不超過二層且能行動的人員迅速撤離到室外安全地方;視具體情況幫助所處位置不超過二層且具有限行動能力的人員撤離到室外安全地方;
b) 引導幫助所處位置超過二層和不能迅速撤離到室外安全地方的人員,就近躲避在避險緩沖區、內承重墻的墻根、墻角以及桌椅、病床和堅固物體旁邊。
6.3 崗位緊急處置
6.3.1 病房監護室的醫務人員應嚴密監測重癥患者及術后患者的生命體征,對發生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證患者生命安全。
6.3.2 在內鏡、磁共振、放射檢查或治療、高壓氧艙、血液透析等特殊診療崗位的醫護人員應按照緊急事件處置預案,使病人與設備脫離,就近躲避;并關閉設備,打開(艙)室門保持開放狀態,以便病人疏散;放射檢查或治療應同時保證同位素放射源等處于緊急處置狀態。
6.3.3 正在手術室進行手術的醫護人員應暫停手術,按無菌原則將切口覆蓋,采取措施防止墜落物砸傷病人,或將病人抬放在手術臺旁邊;同時嚴密監測,維持生命體征平穩;待地震停止,繼續實施手術或將病人轉移到緊急處置的地方完成手術。
6.4 次生災害源緊急處置
有關部門、崗位的員工應根據操作規程,采取下列緊急處置措施:
a) 整體或區域性切斷電源,在必須連續供電的崗位啟用EPS應急電源或UPS不間斷電源,或啟用自備發電機組;
b) 整體或區域性切斷醫用氣體供應,并對相應的制、供氧裝置予以處置;切斷管道供氧時,應立即轉換為氣瓶或袋裝供氧;
c) 切斷燃氣、油通路;
d) 關閉鍋爐,特別是蒸汽壓力鍋爐,由市政熱力管網供應熱力的應立即切斷熱力供應;
e) 解除門禁聯動裝置,將所有門禁打開、電梯停運降至首層;
f) 關閉壓力消毒鍋并采取適當措施降壓;
g) 按照微生物實驗室意外事故應對方案和應急程序保證實驗室、化驗室的生物緊急處置,特別是保證危害性生物樣本處于緊急處置控制狀態之下。
7 震后緊急疏散
7.1 疏散程序
7.1.1 災害性地震發生后,醫院地震緊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響應,根據具體情況發出疏散通知或警報,適時組織疏散。
7.1.2 接到指揮機構發出疏散的通知或警報后,崗位、責任區員工應用疏導用語引導人員按照預定的疏散路線和順序以及劃定的出入口和疏散場地,進行有序疏散。疏導用語參見GB/T 30353-2013。
7.2 疏散原則
按下列基本原則組織疏散:
a)能行動的病人可引導自行疏散;
b)有限行動能力和不能行動的病人應在醫護人員監護及其他人員的協助下疏散;
c)不可移動的病人應根據醫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指令決定是否疏散;
d)注意維持心臟病、高血壓和其他重癥患者的生命體征平穩并隨時做好搶救準備。
7.3 疏散要求
疏散時應遵循下列要求:
a)適當錯開時間,分片、分樓層疏散,安排員工維持秩序;
b)在樓梯、拐彎處、樓門口應安排員工值守,引導安全疏散,避免擁擠、摔倒和踩踏造成傷亡;
c) 疏散完成后,員工應清理病區,確保除不能移動的病人外無人滯留;并將氧氣筒等可能傾倒的物品放平在地上,關閉儀器設備電源,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d) 到達疏散場地后,各科室應清點登記疏散場地上的患者,分類集中管理,迅速恢復醫療和護理工作。
8 震后緊急救援
8.1 災情上報
地震災害發生后,醫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立即將災情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應急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提出支援請求。
8.2 組織工作內容
地震災害發生后,在完成震時緊急處置和震后疏散的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a)組織本單位員工自救互救,并與所在社區、附近的企事業單位聯系,借助社區志愿者或民兵組織,開展救助;救助的程序和方法及要求見GB/T 23648-2009;
b)組織員工搶救被埋壓醫療救援所必須的設備、藥品;
c)啟動和開辟應急醫療場所,接收地震傷員,進行醫療救援。
8.3 醫療救援工作內容
災害發生地的醫院醫療救援工作宜包括:對傷員進行急救,并進行檢傷分類;對輕傷員進行處置,配合對重傷員進行轉移;協助外來支援的醫療隊,開展醫療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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