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054-2021 公共安全 應急管理 公共預警指南
- 發表時間:2022-12-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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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在突發事件發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共預警的構建、管理和實施的指南。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公共預警職責的相關組織。它適用于從當地到國家的所有級別。
本文件不包括在規劃和實施公共預警系統之前,對潛在危害的風險和后果的評估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4283-2017 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管理平臺與終端管理平臺接口規范
ISO 22300 安全與韌性 詞匯(Security and resilience-Vocabulary)
3 術語和定義
ISO 2230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預警信息 early warning message
預警發布責任單位根據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而發布的預先告知或態勢通告等警示類信息。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來源:GB/T 34283-2017,3.1]
3.2
預警解除 all clear
表明危險結束的信息或信號。
3.3
危害因素監測功能 hazard monitoring function
獲得限定區域內與危害因素相關的證據信息的活動。目的是為了判斷是否需要發布公共預警(3.7)。
3.4
預警發布和傳播功能 warning dissemination function
以危害因素監測功能(3.3)獲取的證據為基礎,將合適的信息發布和傳播給處于風險的人群(3.6)的活動。
3.5
相關通知 notification
公共預警(3.7)的一部分。目的是為了向處于風險的人群(3.6)提供決策和行動的必要信息以應對突發事件。
3.6
處于風險的人群 people at risk
區域內可能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個人。
3.7
公共預警 public warning
預警信息和相關通知的發布和傳播是突發事件的響應措施之一,促使應急響應者和處于風險的人群(3.6)采取安全措施。
注:公共預警有可能包含提高公眾意識和理解的信息,提供咨詢或強制性指令。
3.8
公共預警體系 public warning system
一套依據公共預警政策形成的協議、流程和技術。目的是向處于風險的人群(3.6)和第一響應者傳達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和相關通知(3.5)。
4 公共預警體系
4.1 概述
相關組織宜依據在本條中提到的公共預警政策來建立、存檔、實施、維護和持續改進公共預警體系(見圖1)。
注:本文件不包含公共預警政策。
圖1 公共預警體系總覽
相關組織宜對限定區域內的潛在危險和危險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宜使用評估的結果確定公共預警發布的類型,并且存檔以備參考。相關組織構建的公共預警體系宜:
a)遵守相關法律和其他強制性規定;
b) 提供公共預警目標的設置和審核的框架;
c) 事先計劃;
d) 可存檔、實施和維護;
e) 具備足夠的人力和技術資源用于該系統的計劃、實施、維護和持續改進;
f) 傳播給所有為該組織工作或代表該組織的個人;
g) 為應急響應人提供相應的培訓;
h) 向公眾特別是處于潛在風險的人群公開和交流;
i) 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機構進行適當的協商;
j) 保證進行持續維護改善。
4.2 設計框架
4.2.1 概述
相關組織宜依據危害因素監測、預警發布和傳播這兩個功能設計框架。發布公共預警的責任宜分配給相關部門。這兩項功能的參與人員宜具備能力如下:
a)熟悉公共預警體系的能力和功能,以便發布相關、準確、可靠、及時的預警信息;
b)不斷努力以提高和保持公眾意識;
c)制定預警信息中的安全措施。
4.2.2 危害因素監測功能
危害因素監測是依據風險評估來確定需要被監測的風險。危害因素監測功能負責工作如下:
a)了解從本地到國家各層級的危害監測業務,并有與其進行溝通的渠道;
b)持續監控已定義區域內、專業知識范圍內的已識別風險;
c) 提供新出現風險的早期信息;
d) 提供風險水平變化的信息;
e) 規定需采取的應急措施;
f) 通知預警發布功能;
g)同公共機構合作,提高公共意識,相關示例詳見附錄A。
監測應基于科學數據和/或可靠證據。
注:危害因素監測功能可監測危險存在的潛在風險。
4.2.3 預警發布和傳播功能
預警發布和傳播功能負責工作如下:
a) 及時啟動預警發布的程序;
b) 將基于證據的信息轉化成預警信息和相關通知,預警信息和相關通知的關系見附錄B;
c) 配置預警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流程;
d) 考慮處于風險的人群的信息需求;
e)與負責公共預警的其他相關組織機構進行協調;
f) 及時發布和傳播公共預警。
4.3 確定公共預警目標
相關組織宜依據公共預警政策確定公共預警體系目標。使用危害因素監測功能來確定受影響人群和受影響地區的潛在風險時應考慮這些目標。
4.4 實施公共預警流程
相關組織在實施公共預警流程時宜與第5章一致。
相關組織宜在危害因素監測功能、預警發布和傳播功能之間建立有效的跨部門合作協調機制。
在公共預警流程中,所有傳輸數據應符合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要求,并按權限和數據隱私要求提供檢索。
4.5 評估與改進
相關組織宜定期評估危害因素監測、預警發布和傳播功能的性能,評估結果宜用于指導體系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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