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22-2018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
- 發表時間:2022-10-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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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搶修和更新改造、標志管理、信息管理、使用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其他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2013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T 2893.3-2010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3部分:安全標志用圖形符號設計原則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T 18578 城市地理信息系統設計規范
GB/T 50328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和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設施。
3.2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fire hydrant
與市政供水系統連接,由閥、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裝置。
注:參考GB 4452-2011關于室外清火栓的定義。
3.3
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from natural water resource
依托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建設的供消防車(泵)吸水或者向消防車(泵)供水的設施。
3.4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標志 sign of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標明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位置、技術參數、管理等信息,具有指示和禁令作用的消防安全標志。
3.5
防撞設施 crash barrier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周圍防止外力碰撞沖擊的保護裝置。
4 總則
4.1 職責分工
4.1.1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分工,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組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4.1.2 城鄉規劃和城建(水務)、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將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納入城鄉規劃和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規劃、消防規劃等專項規劃。
4.1.3 財政、發展改革、城建(水務)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經費保障機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維護費等予以保障。
4.1.4 供水單位具體負責供水范圍內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維護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負責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4.1.5 鼓勵單位和個人志愿維護市政消防給水設施。
4.2 基本要求
4.2.1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應采用先進技術,提高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平,達到安全可靠、連續不間斷供水,滿足滅火救援使用的壓力、流量等要求。
4.2.2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應納入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和供水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建設、維護、使用、監督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4.2.3 供水單位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根據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及時提出更新改造計劃,報有關部門立項后按計劃實施。
4.3 管理制度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應實行規范化管理,并建立下列制度:
a)日常運行管理制度;
b)搶修和更新改造制度;
c) 標志管理制度;
d) 信息化管理制度;
e)使用制度;
f)監督制度。
5 日常運行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供水單位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負責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a)開展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b) 建立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運行維護記錄,記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養等情況,向城建(水務)和公安消防部門提供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設置地點、類型、數量、分布圖和規格、供水
管徑、壓力等資料,并每年更新1次。
c)設置24h值守的故障報修電話,及時組織檢查維修。
5.1.2 供水單位應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日常運行管理納入供水管網維護站點的工作職責,承擔巡查、維護和檢修工作。
5.2 巡檢
5.2.1 基本要求
5.2.1.1 巡檢內容包括外觀檢查、啟閉測試、壓力測試、排放余水、標志設置等。
5.2.1.2 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進行巡檢時,應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外觀和標志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啟閉測試、壓力測試、排放余水。
5.2.1.3 巡檢發現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損壞或不符合滅火救援使用要求的,應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做明顯標注并報城建(水務)和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5.2.1.4 巡檢應做好記錄,完善資料并歸檔備查。
5.2.1.5 巡檢開始前,應準備開關扳手、測壓裝置、現場記錄工具和常用維修工具。
5.2.2 外觀檢查
5.2.2.1 發現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受機械損傷或表面有明顯龜裂、銹蝕、劃碰現象,應及時修復、除銹和補漆;無法修復或缺失的,應及時更換。
5.2.2.2 發現市政消防給水設施被埋壓、圈占、遮擋,應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或報告城建(水務)和公安消防部門。
5.2.2.3 發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有滲漏現象時,應查明滲漏原因并及時修復。
5.2.2.4 發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井室內有積水或雜物,應及時排出、清理。
5.2.2.5 發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附近存在影響取水的冰凌、漂浮物以及影響消防車停靠、取水的障礙物等,應及時清除。
5.2.2.6 發現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標志損毀、滅失,應及時修復或增補。
5.2.3 啟閉測試
5.2.3.1 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閥門開啟到最大狀態,開啟過程應力矩平穩、出水流量正常。如無法正常開啟、關閉或存在漏水情況,應及時修復。
5.2.3.2 設有水泵的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應進行水泵試運轉,檢查水泵是否能正常啟動和出水。如不能正常出水,應及時修復。
5.2.4 壓力測試
5.2.4.1 測試市政消火栓的水壓時,應先將栓體內的剩余空氣排除,在消火栓出水口處進行壓力測試。
5.2.4.2 測試消防水鶴的水壓時,應先關閉水帶接口上方的閥門,排除管線內的剩余空氣后,在水帶接口處進行壓力測試。
5.2.4.3 市政消火栓出水口壓力、消防水鶴水帶接口壓力低于0.1MPa的,應查明原因并及時修復。
5.2.5 排放余水
5.2.5.1 巡檢時應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余水進行排放。若水體混濁或有異味,應排放至水體清澈且無異味。
5.2.5.2 排放余水裝置應功能正常,不應出現滲漏、堵塞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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