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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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設計:
1 商場、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健身體育場所和其他適用的民用場所等;
2 按火災危險性分類屬于丙、丁、戊類的生產車間和物品庫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人防工程發生火災時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為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護建筑。人防工程分為單建掘開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單建掘開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單獨建設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體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體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為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預定防護功能的地下室。
2.0.6 防護單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防護設施和內部設備均能自成體系的使用空間。
2.0.7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員離開某一區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
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員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鄰防火分區的走道。
2.0.10 避難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走道兩側為實體防火墻,并設置有防煙等設施,僅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 防煙樓梯間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有防煙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的樓梯間。
2.0.12 消防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當人防工程內發生火災時,用以確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使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的照明。它由消防疏散照明燈和消防疏散標志燈組成。
2.0.13 消防疏散照明燈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當人防工程內發生火災時,用以確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照明燈具。
2.0.14 消防疏散標志燈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當人防工程內發生火災時,用以確保疏散出口或疏散方向標志能被有效地辨認的照明燈具。
2.0.15 消防備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當人防工程內發生火災時,用以確保火災時仍要堅持工作場所的照明,該照明由備用電源供電。
3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規定
3.1.1 人防工程的總平面設計應根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規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位置、防火間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道等。
3.1.2 人防工程內不得使用和儲存液化石油氣、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氣體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
3.1.3 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3.1.4 醫院病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層,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10 m。
3.1.5 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層;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2 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3 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 m2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選擇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下沉式廣場應符合本規范第3.1.7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1.8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5.2.5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1.7 設置本規范第3.1.6條3款1項的下沉式廣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廣場內疏散區域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2 廣場應設置不少于一個直通地坪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的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最大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計算疏散總寬度。
3 當確需設置防風雨棚時,棚不得封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四周敞開的面積應大于下沉式廣場投影面積的25%,經計算大于40㎡時,可取40㎡;
2)敞開的高度不得小于1m;
3)當敞開部分采用防風雨百葉時,百葉的有效通風排煙面積可按百葉洞口面積的60%計算。
4 本條第1款最小凈面積的范圍內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積的使用,不得影響人員的疏散。
注:疏散樓梯總寬度可包括疏散樓梯寬度和90%的自動扶梯寬度。
3.1.8 設置本規范第3.1.6條3款2項的防火隔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隔間與防火分區之間應設置常開式甲級防火門,并應在發生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2 不同防火分區開設在防火隔間墻上的防火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該門不應計算在該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個數和總疏散寬度內;
3 防火隔間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且不得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1.9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地下一層,并應鄰近直接通向(以下簡稱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設置在值班室、變配電室等房間內;當地面建筑設置有消防控制室時,可與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
3.1.10 柴油發電機房和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第3款的規定;
2 柴油發電機房與電站控制室之間的密閉觀察窗除應符合密閉要求外,還應達到甲級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發電機房與電站控制室之間的連接通道處,應設置一道具有甲級防火門耐火性能的門,并應常閉;
4 儲油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
3.1.11 燃氣管道的敷設和燃氣設備的使用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
3.1.12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3.1.13 當人防工程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位置受條件限制時,可設置避難走道。
3.1.14 設置在人防工程內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執行。
3.2 防火間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2 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墻與相鄰地面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
2 當相鄰的地面建筑物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3 耐火極限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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