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6-201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
- 發表時間:2022-08-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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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質量管理
2.1.1 系統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準附錄A劃分。
2.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并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2.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等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應齊全;
2 設計單位應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3 系統設備、組(配)件以及材料應齊全,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應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4 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2.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2.1.5 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施工前,監理單位應按本標準第2.2節的規定和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設備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標準第3章的規定和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6 系統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按設計文件、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并應按本標準附錄E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設備制造企業對系統進行調試,并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系統調試前,應編制調試方案;
7 系統調試結束后應編寫調試報告,施工單位、設備制造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系統竣工圖、材料設備及配件進場檢查記錄、安裝質量檢查記錄、調試記錄及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等相關材料。
2.2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2.2.1 材料、設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具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強制認證產品還應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
2.2.2 系統中國家強制認證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應與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一致。
2.2.3 系統中非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檢驗報告中未包括的配接產品接入系統時,應提供系統組件兼容性檢驗報告。
2.2.4 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2.2.5 系統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
3 系統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系統部件的設置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3.1.2 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相關規定。
3.2 布線
3.2.1 各類管路明敷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 mm。
3.2.2 各類管路暗敷時,應敷設在不燃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 mm。
3.2.3 管路經過建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應采取補償措施,線纜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應留有適當余量。
3.2.4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連接處,均應做密封處理。
3.2.5 符合下列條件時,管路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 管路長度每超過30 m且無彎曲時;
2 管路長度每超過20 m且有1個彎曲時;
3 管路長度每超過10 m且有2個彎曲時;
4 管路長度每超過8 m且有3個彎曲時。
3.2.6 金屬管路入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管入盒應采取相應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 槽盒轉角或分支處;
3 直線段不大于3 m處。
3.2.8 槽盒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并列安裝時,槽蓋應便于開啟。
3.2.9 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3.2.10 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擇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
3.2.11 在管內或槽盒內的布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
3.2.12 系統應單獨布線。除設計要求以外,系統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
3.2.13 線纜在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應在接線盒內采用焊接、壓接、接線端子可靠連接。
3.2.14 從接線盒、槽盒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控制設備、揚聲器的線路,當采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保護時,其長度不應大于2m。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應入盒,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
3.2.15 系統的布線除應符合本標準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相關規定。
3.2.16 系統導線敷設結束后,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回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且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
3.3 系統部件的安裝
Ⅰ控制與顯示類設備安裝
3.3.1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顯示盤、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電話總機、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防火門監控器、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傳輸設備、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等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
2 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100 mm--200 mm。
3.3.2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引入線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2 線纜芯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應與設計文件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應超過2根;
4 線纜應留有不小于200 mm的余量;
5 線纜應綁扎成束;
6 線纜穿管、槽盒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3.3.3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與消防電源、備用電源直接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3.3.4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蓄電池需進行現場安裝時,應核對蓄電池的規格、型號、容量,并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蓄電池的安裝應滿足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3.5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接地應牢固,并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Ⅱ 探測器安裝
3.3.6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點型家用火災探測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 m;
2 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 m內不應有遮擋物;
3 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 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 m;
4 在寬度小于3 m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 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 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
5 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
3.3.7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m--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間場所增設的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2 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3 相鄰兩組探測器光束軸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光束軸線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
4 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應安裝在固定結構上,且應安裝牢固,確需安裝在鋼架等容易發生位移形變的結構上時,結構的位移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運行;
5 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
6 應保證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避開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3.3.8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敷設在頂棚下方的線型差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距離宜為0.1m,相鄰探測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探測器至墻壁距離宜為1.0m--1.5m;
2 在電纜橋架、變壓器等設備上安裝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敷設時,宜敷設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3 探測器敏感部件應采用產品配套的固定裝置固定,固定裝置的間距不宜大于2m;
4 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應采用連續無接頭方式安裝,如確需中間接線,應采用專用接線盒連接,敏感部件安裝敷設時應避免重力擠壓沖擊,不應硬性折彎、扭轉,探測器的彎曲半徑宜大于0.2m;
5 分布式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感溫光纖不應打結,光纖彎曲時,彎曲半徑應大于50mm,每個光通道配接的感溫光纖的始端及末端應各設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溫光纖穿越相鄰的報警區域時,兩側應分別設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
6 光柵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安裝位置不應受強光直射,光纖光柵感溫段的彎曲半徑應大于0.3 m。
3.3.9 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靈敏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當設置為高靈敏度時,可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并應保證至少有兩個采樣孔低于16m;
2 非高靈敏度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不宜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
3 采樣管應牢固安裝在過梁、空間支架等建筑結構上;
4 在大空間場所安裝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滿足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當采樣管道布置形式為垂直采樣時,每2℃溫差間隔或3m間隔(取最小者)應設置一個采樣孔,采樣孔不應背對氣流方向;
5 采樣孔的直徑應根據采樣管的長度及敷設方式、采樣孔的數量等因素確定,并應滿足設計文件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采樣孔需要現場加工時,應采用專用打孔工具;
6 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4m;
7 采樣管和采樣孔應設置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3.3.10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位置應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并應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測器的探測窗口;
2 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內不應存在遮擋物;
3 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場所安裝時,應采取防塵、防水措施。
3.3.11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位置應根據探測氣體密度確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上方或探測氣體的最高可能聚集點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下方;
2 在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和標定的空間;
3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安裝時,應使發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發射器與接收器之間不應有遮擋物,發射器和接收器的距離不宜大于60m,兩組探測器之間的軸線距離不應大于14m。
3.3.12 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與標定的作業空間;
2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負載側的中性線不應與其他回路共用,且不應重復接地;
3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采用產品配套的固定裝置固定在保護對象上。
3.3.13 探測器底座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應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2 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3 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3.3.14 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3.15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Ⅲ 系統其他部件安裝
3.3.16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防火卷簾手動控制裝置、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氣體滅火系統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防火卷簾手動控制裝置、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氣體滅火系統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邊距地(樓)面的高度宜為1.3m--1.5m,且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消火栓按鈕應設置在消火栓箱內,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兩側均應設置手動控制裝置;
2 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
3 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3.3.17 模塊或模塊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集中安裝在金屬箱內,不應安裝在配電柜、箱或控制柜、箱內;
2 應獨立安裝在不燃材料或墻體上,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3 模塊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4 模塊的終端部件應靠近連接部件安裝;
5 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附近應設置檢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標識。
3.3.18 消防電話分機和電話插孔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的高度宜為1.3m--l.5m;
2 避難層中,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的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m;
3 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4 電話插孔不應設置在消火栓箱內。
3.3.19 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火災警報器、噴灑光警報器、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揚聲器和火災聲警報裝置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揚聲器在走道內安裝時,距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
2 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安裝在同一面墻上,確需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不應小于1m;
3 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應安裝在防護區域內的明顯部位,噴灑光警報器應安裝在防護區域外,且應安裝在出口門的上方;
4 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5 應安裝牢固,表面不應有破損。
3.3.20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場所,當安裝在密封環境中時應有通風措施,電池安裝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
2 不應安裝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3 酸性電池不應安裝在帶有堿性介質的場所,堿性電池不應安裝在帶有酸性介質的場所。
3.3.2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傳感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感器與裸帶電導體應保證安全距離,金屬外殼的傳感器應有保護接地;
2 傳感器應獨立支撐或固定,應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3 傳感器輸出回路的連接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 mm2的雙絞銅芯導線,并應留有不小于150 mm的余量,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4 傳感器的安裝不應破壞被監控線路的完整性,不應增加線路接點。
3.3.22 防火門監控模塊與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門監控模塊至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之間連接線的長度不應大于3m;
2 防火門監控模塊、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應安裝牢固;
3 門磁開關的安裝不應破壞門扇與門框之間的密閉性。
3.3.2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裝置不應安裝;
2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外接導線的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
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體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4 系統接地
3.4.1 系統接地及專用接地線的安裝應滿足設計要求。
3.4.2 交流供電和36V以上直流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接地保護,其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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