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9978.1-2008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發表時間:2022-11-30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GB/T 9978的本部分規定了各種結構構件在標準受火條件下確定其耐火性能的試驗方法。
2 規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997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T 16839.1 熱電偶 第1部分:分度表(GB/T 16839.1-1997,idt IEC 60584-1:1995)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9978的本部分。
3.1
材料實際性能 actual material properties
根據相關產品標準要求,具有代表性樣品通過規定試驗所具有的材料性能。
3.2
校準試驗 calibration test
通過試驗評定試驗條件的過程。
3.3
變形 deformation
結構構件由于結構受力和/或受熱作用而引起尺寸或形狀方面的任何變化。包括構件的撓曲、膨脹或壓縮。
3.4
建筑結構構件 elemen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建筑結構的各個部件,如墻、隔墻、樓板、屋面、梁或柱。
3.5
隔熱性 insulation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在一定時間內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極限值的能力。
3.6
完整性 integrity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
3.7
承載能力 loadbearing capacity
承重構件承受規定的試驗荷載,其變形的大小和速率均未超過標準規定極限值的能力。
3.8
承重構件 loadbearing element
建筑物中用于承受外部荷載的構件,并在受火過程中保持一定的承載能力。
3.9
中性壓力平面 neutral pressure plane
爐內外壓力相等的理論分界面。
3.10
理論平面 notional floor level
相對于建筑構件在實際使用位置處設立的平面。
3.11
約束 restraint
試件末端、邊緣或支承條件,對試件膨脹、收縮或轉動(包括因受熱和/或機械作用)產生的限制。注:例如,不同形式的約束有縱向的、轉動的和橫向的。
3.12
分隔構件 separating element
在火災時用于隔離兩相鄰區域的構件。
3.13
支承結構 supporting construction
被測試件的外形尺寸小于等于試驗爐口尺寸時,在耐火試驗中不產生熱變形,用于封閉試驗爐口和固定被測試件的結構,例如安裝門時所用的墻。
3.14
試驗框架 test construction
緊縛被測構件或支承結構輪廓邊界的剛性骨架。
3.15
試件 test specimen
進行耐火性能試驗的建筑構配件。
4 符號和縮略語
下列符號和縮略語適用于GB/T 9978的本部分:
符號 描 述 單位
A 實際爐內平均溫度的時間-溫度曲線下包含的面積 ℃·min
As 標準時間-溫度曲線下包含的面積 ℃·min
C 從加熱開始時測量的軸向壓縮變形量 mm
C(t) 試驗過程中t時刻的軸向壓縮變形量
dC/dt 軸向壓縮變形速率,定義為: mm/min
d 在一個彈性試件截面上抗拉點與抗壓點之間的距離 mm
D 從加熱開始時測量的變形量 mm
D(t) 試驗過程中t時刻的變形量
dD/dt 變形速率,定義為: mm
h 軸向承重試件的初始高度 mm
L 試件的凈跨距 mm
de 偏差(見6.1.2) %
t 從加熱開始的時間 min
T 試驗爐內的溫度 ℃
5 試驗裝置
5.1 一般要求
試驗所使用的試驗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特殊設計的試驗爐能滿足試件相應條款規定的試驗條件;
b)應能設定并控制爐內溫度,使其符合6.1的規定;
c)應能控制和監視爐內熱煙氣壓力,使其符合6.2的規定;
d)安裝試件的框架應安置在與試驗爐相對應的位置上,能夠達到適應加熱、壓力和支承條件;
e)應以適當的方式對構件進行加載及約束,并對荷載進行控制與監視;
f)應有測量爐內溫度、試件背火面溫度和試件結構內部溫度的儀器;
g)應有相應測量試件變形量的儀器;
h)應有測定試件完整性是否符合第10章中描述的性能判定準則的儀器。
5.2 試驗爐
試驗爐設計可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并且應滿足以下條件:
a)對水平或垂直分隔構件能夠使其一面受火;
b)柱子的所有軸向側面都能夠受火;
c)對不對稱墻體能使不同面分別受火;
d)梁能夠根據要求三面或四面受火(除加載部位)。
注:試驗爐可設計成能使多個試件同時進行試驗,并能夠使所有儀器設備滿足每一種構件測量的要求
爐內襯材料采用耐高溫的隔熱材料,密度應小于1000kg/m2。爐內襯材料的最小厚度應為50mm。
5.3 加載裝置
加載裝置應能夠提供根據6.3確定的試件荷載。加載可采用液壓、機械或重物。
加載裝置應能夠模擬均布加載、集中加載、軸心加載或偏心加載,根據試件結構的相應要求確定加載方式。在加載期間,加載裝置應能夠維持試件加載量的恒定(偏差在規定值的±5%以內),并且不改變加載的分布。在耐火試驗期間,加載裝置應能夠跟蹤試件的最大變形量和變形速率。
加載裝置不應有嚴重影響熱量在試件內傳播,不應阻礙熱電偶隔熱墊的使用并且不應影響表面溫度和/或變形的測量,同時不妨礙對背火面的觀測。加載裝置與試件表面的接觸點的面積總和不應超過水平試件表面積的10%。
如果加熱結束后仍需保持加載時,應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5.4 約束和支承框架
根據6.4的規定,試件應采用特定支承框架或其他方式提供邊界和支承條件的約束。
5.5 儀器
5.5.1 熱電偶
5.5.1.1 爐內熱電偶
爐內熱電偶采用符合GB/T 16839.1規定的絲徑為0.75mm~2.30mm的鎳鉻-鎳硅(K型)熱電偶,外罩耐熱不銹鋼套管或耐熱瓷套管,中間填裝耐熱材料,其熱端伸出套管的長度不少于25mm,如圖1所示。測量和記錄儀器應能在5.6規定的準確度條件下運行。
試驗開始時,熱電偶的熱端與試件受火面的距離應為(100±10)mm;試驗過程中,上述距離應控制在50mm~150mm之內。熱電偶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累計使用20h后,應對熱電偶進行校驗檢定。試驗過程中標準規定的溫度、單點溫度、平均溫度以及實測溫度應能隨時顯示。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