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281-2010 火警受理系統
- 發表時間:2022-11-1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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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警受理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裝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統和“三臺合一”接處警系統,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火警調度機、火警數字錄音錄時裝置等。其他單位安裝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也可使用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2005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YD/T 954-1998 數字程控調度機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YD/T 1304-2004 國內No.7信令方式測試方法 消息傳遞部分(MTP)和電話用戶部分(TUP)(ITU-T Q781~Q783,NEQ)
GF 001-9001 中國國內電話網No.7信號方式技術規范(暫行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火警受理系統 fire alarm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system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技術構成中,通過通信網絡采集、處理火警及相關信息并進行調度和輔助決策指揮的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火警調度機、火警數字錄音錄時裝置。
4 技術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系統的主要部件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a)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b)部件間的連接線應規整、牢固,有清晰標志;
c)零部件應緊固無松動,按鍵、開關、按鈕等控制部件的控制應靈活可靠;
d)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1m處,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在65dB~115 dB之間。
4.1.2 氣候環境試驗
4.1.2.1 運行試驗
火警受理系統應能耐受表1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和試驗后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1 運行試驗的氣候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高溫(運行)試驗 | 溫度/℃ | 55±2 | 正常監視狀態 |
持續時間/h | 2 | ||
低溫(運行)試驗 | 溫度/℃ | -10±3 | 正常監視狀態 |
持續時間/h | 2 | ||
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 溫度/℃ | 40±2 | 正常監視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4 |
4.1.2.2 耐久試驗
火警受理系統應能耐受表2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和試驗后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2 耐久試驗的氣候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 溫度/℃ | 40±2 | 不通電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21 | ||
腐蝕試驗 | 溫度/℃ | 25±2 | 不通電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21 | ||
SO2濃度/10-6 | 25±5 |
4.1.3 機械環境試驗
4.1.3.1 運行試驗
火警受理系統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和試驗后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3 運行試驗的機械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振動試驗 (正弦) (運行) | 頻率范圍/Hz | 10~150~10 | 正常監視狀態 |
加速度/(m/s2) | 0.981 | ||
掃頻速率/(oct/min) | 1 | ||
軸線數 | 3 | ||
每個軸線掃頻次數 | 20 | ||
沖擊試驗 | 峰值加速度/(m/s2) | (100-20m)×10(質量m≤4.75kg時) | 正常監視狀態 |
0(質量m>4.75kg時) | |||
脈沖時間/ms | 6 | ||
沖擊方向 | 6 | ||
碰撞試驗 | 錘頭速度/(m/s) | 1.5000.125 | 正常監視狀態 |
碰撞能量/J | 1.9±0.1 | ||
碰撞次數 | 1 |
4.1.3.2 耐久試驗
火警受理系統應能耐受表4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和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4 耐久試驗的機械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振動試驗 (正弦) (耐久) DIZS | 頻率范圍/Hz | 10~150~10 | 不通電狀態 |
加速度/(m/s2) | 4.905 | ||
掃頻速率/(oct/min) | 1 | ||
軸線數 | 3 | ||
每個軸線掃頻次數 | 20 |
4.1.4 電磁兼容試驗
火警受理系統應能耐受表5所規定的電磁兼容性試驗,試驗期間和試驗后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5 電磁兼容性試驗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射頻電磁場輻射 抗擾度試驗 | 場強/(V/m) | 10 | 正常監視狀態 |
頻率范圍/MHz | 80~1 000 | ||
調制幅度 | 80%(1 Hz,正弦) | ||
掃頻速率/(10 oct/s) | ≤1.5×10-3 | ||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 騷擾抗擾度試驗 | 電壓/dBμV | 140 | 正常監視狀態 |
頻率范圍/MHz | 0.15~100.00 | ||
調制幅度 | 80%(1 Hz,正弦) | ||
掃頻速率/(10 oct/s) | ≤1.5×10-3 | ||
靜電放電 抗擾度試驗 | 放電電壓/kV | 空氣放電 (外殼為絕緣體試樣)8 | 正常監視狀態 |
接觸放電(外殼為導體試樣和耦合板)6 | |||
每點放電次數 | 10 | ||
放電極性 | 正、負 | ||
時間間隔/s | ≥1 | ||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 抗擾度試驗 | 電壓峰值/kV | 1×(1.0±0.1) | 正常監視狀態 |
重復頻率/kHz | 5×(1.0±0.2) | ||
極性 | 正、負 | ||
時間 | 每次1min | ||
浪涌(沖擊) 抗擾度試驗 | 浪涌沖擊電壓/kV | 線一地 1×(1.0±0.1) | 正常監視狀態 |
極性 | 正、負 | ||
試驗次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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