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6-2005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 發表時間:2022-11-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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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idt IEC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idt IEC61000-4-6:1996)
3 一般要求
3.1 總則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若要符合本標準,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要求。
3.2 分類
探測器應符合表1中劃分的A1、A2、B、C、D、E、F和G中的一類或多類。
可通過在上述類別符號的后面附加字母S或R的形式(如A1S、BR等)標示S型或R型探測器。對于S型或R型的各類探測器,除進行4.2~4.22規定的試驗外,還應分別進行4.23或4.24規定的試驗并滿足試驗要求。
注1:S型探測器即使對較高升溫速率在達到最小動作溫度前也不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注2:R型探測器具有差溫特性,對于高升溫速率,即使從低于典型應用溫度以下開始升溫也能滿足響應時間要求。
注3:對于可現場設置類別的探測器,在其產品標志中用P表示類別,并應標出所有可設置的類別,其當前設置類別應能清晰識別。
表1 探測器分類
探測器類別 | 典型應用溫度 C | 最高應用溫度 C | 動作溫度下限值 C | 動作溫度上限值 C |
A1 | 25 | 50 | 54 | 65 |
A2 | 25 | 50 | 54 | 70 |
B | 40 | 65 | 69 | 85 |
C | 55 | 80 | 84 | 100 |
D | 70 | 95 | 99 | 115 |
E | 85 | 110 | 114 | 130 |
F | 100 | 125 | 129 | 145 |
G | 115 | 140 | 144 | 160 |
3.3 感溫元件的位置
探測器的感溫元件(輔助功能的元件除外)與探測器安裝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5mm。
3.4 報警確認燈
A1、A2、B、C和D類探測器應具有紅色報警確認燈。當被監視區域溫度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至報警狀態被復位。通過報警確認燈顯示探測器其他工作狀態時,被顯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可拆卸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可安裝在探頭或其底座上。確認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6m處,光照度不超過5001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E、F和G類探測器應有紅色報警確認燈或有現場分體的探測器火災報警狀態其他指示方式。
3.5 輔助設備連接
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例如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之間的連接線斷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3.6 可拆卸探測器監視
可拆卸探測器在探頭與底座分離時,應為電源和監視設備發出故障信號提供識別手段。
3.7 出廠設置改變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否則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3.8 現場設置
探測器的響應性能如可在探測器或在與其相連的電源和監視設備上進行現場設置,則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當制造商聲明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探測器在任意設置的條件下均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且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或探頭與底座分離等手段改變現場設置。
b) 當制造商聲明某一設置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該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手段實現,且應在探測器上或有關文件中明確標明該項設置不能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3.9 控制軟件要求
3.9.1 總則
對于依靠軟件控制而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探測器,應滿足3.9.2、3.9.3和3.9.4要求。
3.9.2 軟件文件
3.9.2.1 制造商應提交軟件設計文件,文件應有充分的內容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
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描述;
2) 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
3) 程序的全部層次;
4) 軟件與探測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塊調用的方式,包括中斷過程。
b) 存儲器地址分配情況。
c) 軟件及其版本唯一識別標識。
3.9.2.2 若檢驗需要,制造商應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的詳細設計文件:
a)系統總體配置概況,包括所有軟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個模塊的描述,包括:
1)模塊名稱;
2)執行任務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數據傳輸方式、有效數據的范圍和驗證。
c)全部源代碼清單,包括全局變量和局部變量、常量和注釋、充分的程序流程的說明。
d)設計和執行過程中使用的應用軟件。
3.9.3 軟件設計
為確保探測器的可靠性,軟件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a)軟件應為模塊化結構;
b)手動和自動產生數據的接口設計應禁止無效數據導致程序運行錯誤;
c)軟件設計應避免產生程序鎖死。
3.9.4 程序和數據的存貯
滿足本標準要求的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應存貯在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改變上述存儲器內容應通過特殊工具或密碼實現,并且不應在探測器正常運行時進行。
現場設置的數據應被存貯在探測器無外部供電情況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儲器中,除非有措施保證在探測器電源恢復后1h內對該數據進行恢復。
3.10 使用說明書
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滿足GB 9969.1的要求。
4 要求與試驗方法
4.1 總則
4.1.1 試驗大氣條件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4.1.2 試驗正常監視狀態
如試驗時要求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將試樣與制造商提供的電源和監視設備連接。
4.1.3 試樣安裝
試驗時,應按制造商規定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試樣工作最不利的安裝方式。
4.1.4 容差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環境條件參數偏差應符合GB 1683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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