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24-2006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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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的鑒定方法、審批程序和鑒定報告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井工開采煤礦進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和突出煤層鑒定,也適用于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MT/T 638 煤礦井下煤層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方法
MT/T 49 煤的堅固性系數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煤與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burst
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巖和瓦斯由煤體或巖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
3.2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 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過程中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
3.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在采掘過程中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
4 鑒定和審批程序
4.1 鑒定申請
礦井(以自然井為單位)或煤層初次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后,煤礦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保留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后的現場,并實時監測瓦斯動力現象影響區域的瓦 斯濃度、風量及其變化情況等。同時,必須委托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如 實提供鑒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資料,確保提交資料的真實、可靠和完整;并及時準備鑒定所需 的相關設備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4.2 技術鑒定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應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現場經驗和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作為鑒定人,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在進行現場勘查、分析和核實有關資料,必要時進行有關參數測 定的基礎上,提出技術鑒定報告,鑒定結論應當明確。
4.3 審批及備案
在鑒定機構提交鑒定報告后,煤礦企業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批申請,經審批后將批復結果抄報省級及地方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煤礦企業應將批準后的文件抄送原鑒定單位存檔,鑒定機構每年應將突出礦井鑒定報告或匯總表報送全國煤與瓦斯突出檔案室存檔。
5 鑒定方法
5.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煤層)的判定依據
5.1.1 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與瓦斯突出可分為煤與瓦斯突然噴出(簡稱突出)、煤的壓出伴隨瓦斯涌出(簡稱壓出)和煤的傾 出伴隨瓦斯涌出(簡稱傾出)3種類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a)突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煤向外拋出的距離較遠,具有分選現象;
2)拋出的煤堆積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3)拋出的煤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數量手捻無粒感的煤粉;
4)有明顯的動力效應,如破壞支架,推倒礦車,損壞或移動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等;
5)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
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狀。
b)壓出的基本特征:
1)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的距離都較小;
2)壓出后,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
3)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
4)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
5)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圓形孔洞。
c)傾出的基本特征:
1)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積、無分選現象;
2)傾出的孔洞多為口大腔小,孔洞軸線沿煤層傾斜或鉛錘(厚煤層)方向發展;
3)無明顯動力效應;
4)傾出常發生在煤質松軟的急傾斜煤層中;
5)巷道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加。
5.1.2 拋出煤炭的噸煤瓦斯涌出量
5.1.2.1 拋出煤炭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可作為判斷煤與瓦斯突出的輔助指標。瓦斯動力現象拋出煤炭 的噸煤瓦斯涌出量為瓦斯動力現象涌出的瓦斯量除以拋出的煤炭量,單位為m3/t。
5.1.2.2 拋出的煤量指堆積于原采、掘工作面空間內的煤量,單位為t。煤量的計算根據實際情況可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a)實際清理出的煤量;
b)按照煤炭的堆積體積計算,拋出煤炭的粒度差別較大時,可分段按照不同堆積密度計算,堆積煤炭的密度取值范圍為0.8 t/m3~1.0 t/m3。
5.1.2.3 瓦斯涌出量為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后回風巷中的瓦斯從升高開始,截至恢復到瓦斯動力現象發 生前狀態的增量。對瓦斯涌出量長時間不能恢復到瓦斯動力現象發生前的瓦斯涌出狀態的,計算截止時間為瓦斯涌出量降到1.0 m3/min時或到瓦斯涌出量降到穩定狀態時。瓦斯涌出量可根據工作面、采區、礦井一翼或總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風量的測定值計算,并應盡 量選用靠近突出工作面、而且瓦斯濃度測值沒有超過測量儀器(或傳感器)量程的測點資料,當發生瓦斯 逆流或局部通風系統遭到破壞時,應選用采區、礦井一翼或總回風流中的測點資料計算。瓦斯涌出量可根據瓦斯濃度和風量的測值變化規律,采用曲線擬合后再積分的方法計算,或者采用分段取平均值的方法計算。如果突出后未測定回風流真實風量,當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10%時,應按照瓦斯濃度和正常風量進行風量校正。
5.1.3 煤層突出危險性的指標
判定煤層是否具有突出危險性的指標可用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p)、煤的堅固性系數(f)和煤層瓦斯壓力(p)。以上指標的測定點分布應能有效代表待鑒定采掘范圍的煤層,測點應按照不同的地質單元分別進行布置,每個地質單元內在煤層走向和傾向方向分別布置3個以上測點。各指標值取鑒定煤層各測點的最高煤層破壞類型、煤的最小堅固性系數、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和最大瓦斯壓力值。煤的堅固性系數(f)測定按MT/T 49執行,煤層瓦斯壓力(p)按MT/T 638執行,煤的破壞類型按附錄A確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p)按附錄B測定。
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噴孔或其他典型突出預兆,也應作為判定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的指標。
5.2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煤層)的判定規則
5.2.1 根據礦井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判定
確定礦井是否為突出礦井,主要以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為依據。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符合5.1.1中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特征的瓦斯動力現象,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 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
5.2.2 根據拋出煤炭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判定
當瓦斯動力現象的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特征不明顯,尚不能確定為或排除煤與瓦斯突出現象時,應計算瓦斯動力現象發生過程中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30 m3/t 或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的2倍以上的瓦斯動力現象,應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
5.2.3 根據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判定
對按照上述規則還不能判定性質的瓦斯動力現象,應根據測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或典型突出預兆,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最后鑒定結論。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臨界值應根據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 資料時,可參考表1所列數據劃分。只有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臨界值時,方可將發生動力現象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礦井定為突出礦井。當生產中出現過噴孔或其他典型突出預兆時,也應將發生動力現象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礦井定為突出礦井。
表1 判定煤層突出危險性單項指標的臨界值
突出煤層危險性 | 煤的破壞類型 | 瓦斯放散初速度△p | 煤的堅固性系數f | 煤層瓦斯壓力 p/MPa |
突出危險 | Ⅲ、Ⅳ、Ⅴ | ≥10 | ≤0.5 | ≥0.74 |
當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達不到上述條件時,可將測點代表范圍內的煤層暫時不定為突出煤層,當該礦井開采新水平、新采區、或垂深增加達到50 m或采掘范圍擴大至新的區域時,再重新委托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6 委托鑒定報告的內容
凡初次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應由煤礦企業及時向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的委托鑒定報告,委托鑒定報告包括應以下資料:
a)礦井概況:
1)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鄰近礦井概況等;
2)礦井生產概況:開拓方式、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標高及垂深;
3)礦井通風瓦斯概況: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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