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25-2006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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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一般要求、鑒定方法和鑒定報告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工開采的瓦斯礦井進行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AQ 1024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
AQ 1018 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礦井瓦斯等級 Classification of gaseous mine
根據礦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劃分的礦井等級。
3.2
正常生產條件 Condition of normal production
測定區域(礦井、煤層、翼、水平或采區)的實際產量(包括回采和掘進煤產量)達到該區域設計產量 (或正常產量)的60%以上的條件。
3.3
瓦斯噴出 Gas blowout
從煤體或巖體裂隙、孔洞、鉆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異常涌出現象。在20 m巷道 范圍內,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續8 h以上時的區域定為瓦斯(二氧化碳) 噴出危險區域。
4 鑒定的一般要求
4.1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以自然井為單位。
4.2 生產礦井和正在建設的礦井應當每年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確因礦井長期停產等特殊原因沒能進行等級鑒定的礦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批準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級確定。
4.3 礦井在設計前,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煤層瓦斯含量等資料預測的瓦斯涌出量和鄰近生產礦井的瓦斯涌出量資料,預測礦井瓦斯等級,作為計算風量和設計的依據。礦井瓦斯 涌出量預測方法按AQ 1018執行。生產礦井和正在建設的礦井根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 斯涌出形式鑒定礦井瓦斯等級,同時還必須進行礦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測定工作,作為核定和調 整風量的依據。
4.4 由煤炭企業組織鑒定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如實反映情 況,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4.5 每年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結束后一月內,將鑒定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負責煤炭行業 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5 鑒定方法
5.1 鑒定時間和基本條件
5.1.1 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
5.1.2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 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工作。
5.1.3 測定前必須編制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計劃,做好組織分工、進行人員培訓。
5.1.4 測定前對采用的所有儀器、儀表進行檢查,確保儀器儀表在其計量檢定證的有效期內使用。
5.2 測定內容、測點選擇和要求
5.2.1 測定內容主要為風量、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同時應測定和統計瓦斯抽放量和月產煤 量。如果進風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時,還應在進風流中測風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進、回 風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鑒定地區的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礦 井,測定風排瓦斯量的同時,在相應的地區還要測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應包括抽出的瓦斯量 和風排瓦斯量。
5.3.2 確定礦井瓦斯等級時,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翼、水平和各采區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涌出量 和絕對瓦斯涌出量。所以測點應布置在每一通風系統的主要通風機的風碉、各水平、各煤層和各 采區的進、回風道測風站內。如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面規整并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測點。 5.2.3每一測定班的測定時間應選在生產正常時刻,并盡可能在同一時刻進行測定工作。
5.3 測定數據的整理和記錄
5.3.1 測定基礎數據的整理和記錄
每一測點所測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礎數據,可參照附錄A中的表A.1格式填寫,采用四班制 的礦井表A.1格式應按四班制繪制,進風流有瓦斯時應增加進風巷的測點數據。絕對瓦斯涌出總量按 式(1)計算。
q絕=q排+ q抽 (1)
式中:
q絕——絕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總量,m3/min;
q抽——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純量,m3/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按式(2)計算。
式中:
n——班制,礦井采用三班制時n=3,礦井采用四班制時n=4;
i——測定班序號,采用三班制的礦井z = 1,2,3;采用四班制的礦井2 = 1,2,3,4;
q排i——第i班的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風巷風流中的風量,
C回i——第i班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
Q進i——第i班進風巷風流中的風量,m3/min;
C進i——第i班進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
5.3.2 測定結果匯總與記錄
整理完測定基礎數據后,應匯總、整理出礦井測定結果報告表,并參照附錄A中的表A.2格式填 寫,按礦井、翼、水平、煤層和采區分行填寫。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應包括各通風系統風排瓦斯量和各抽放系統的瓦斯抽放量,絕對瓦斯涌出量 取鑒定月的上、中、下三旬進行測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絕對瓦斯涌出量。
在鑒定月的上、中、下三旬進行測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絕對瓦斯涌出量來計算平均每產煤1 t 的瓦斯涌出量(相對瓦斯涌出量)。相對瓦斯涌出量(q相 )按下式計算:
q相 = 1440×qmax/D
式中:
q相——相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t;
qmax——最大一天的絕對瓦斯涌出量,
D——月平均日產煤量,t/d。
6 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
6.1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指標
鑒定礦井瓦斯等級的指標為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6.2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
按照礦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將瓦斯礦井分為三級,級別及其劃分標準如下:
——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 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 m3/min ;
——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礦井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現象。
6.3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鑒定
在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d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噴出危險的區域(采區)定 為高瓦斯(二氧化碳)區。
6.4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鑒定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鑒定按AQ 1024執行。
7 鑒定報告的內容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應采用統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鑒定報告提出統一要求或 統一制作,但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礦井基本情況(格式參見附錄B表B.1);
——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據表(格式見附錄A表A.1);
——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報告表(格式見附錄A表A.2);
——礦井通風系統圖(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并標注測定地點);
——瓦斯來源分析;
——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情況(情況說明,附鑒定報告);
——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情況說明,附鑒定報告)、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及內、外因火災發生情況;
——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況,瓦斯(二氧化碳)噴出情況;
——鑒定月份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或說明;
——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
8 正在建設礦井的鑒定
正在建設的礦井每年也應進行礦井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在沒有采區投產的情況下,當單條掘進巷道的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時,礦井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有采區投產的情況下,當采區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時,礦井也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采掘中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的礦井應定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如果鑒定結果與礦井設計不符時,應提出修改礦井瓦斯等級的專門報告,報原設計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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