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10-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
- 發表時間:2022-10-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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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要求,培訓以及再培訓的 內容和學時安排。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金屬非金屬礦開采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
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地質勘探、采掘施工、尾礦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以及開采河砂、磚瓦粘土、水氣礦 產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開采煤系硫鐵礦以及與煤共生、伴生的礦床的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 產培訓。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金屬非金屬礦山 metal-nonmetal mine
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 (煤炭除外)的礦山。
2.2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safety manager in metal-nonmetal mine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礦山企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3
小型露天采石場 small quarry
年采剝總量在50萬t以下,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 m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
3 培訓要求
3.1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3.2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應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露天礦山、地下礦山三類分別進行。
3.3 培訓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組織進行。
3.4 培訓工作應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采用多種有效的培訓方式,加強案例教學,適當安排現場教學;注重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安全法律意識、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綜合培養。
4 培訓內容
4.1 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安全生產管理
4.1.1 安全生產形勢
——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以及礦山安全生產的特點;
——國內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及經驗。
4.1.2 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我國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及基本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4.1.3 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的意義、任務與基本內容;
——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 制度,傷亡事故管理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管理 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評價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制 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現代安全管理理論與技術。對于露天礦山和地下礦山。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目標管理、危險因素辨識和安全評價方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文化、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對于小型露 天采石場,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目標管理和安全生產標準化,以及危險因素辨識與安全評價、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文化等的基本概念。
4.2 礦山開采安全技術
4.2.1 礦山地質安全
——礦床地質構造、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礦巖的物理力學性質、礦山地質環境對礦山安全生產的影響。
4.2.2 露天開采安全
——露天開采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露天礦山臺階、邊坡安全技術要求及檢查要點;
——露天開采方式與采剝工藝安全要求,包括穿孔、采裝、運輸、排卸及輔助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與檢查要點;
——露天礦山邊坡管理,邊坡破壞的類型、預兆、影響邊坡穩定性的因素及防治措施,安全管理及檢查要點;
——露天礦山對防塵、防排水和防滅火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
——露天礦山常見事故的種類、原因及預防措施。
4.2.3 地下開采安全
——地下開采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井巷工程掘進施工、支護及維護安全要求及檢查要點;
——常用采礦方法及其回采工藝的安全要求及檢查要點;
——礦山地壓管理,頂幫災害防治的安全檢查要點,采空區處理安全要求;
——運輸與提升安全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
——礦井通風安全管理要求與檢查要點;
——礦井防排水與防滅火安全管理要求與檢查要點;
——地下礦山常見事故的種類、原因及預防措施。
4.2.4 礦山爆破安全
——礦山炸藥、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與安全檢查要點;
——露天礦山和地下礦山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檢查要點,包括鉆孔、裝藥、警戒、起爆、爆 后檢查、殘爆、拒爆處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應及爆破安全范圍的圈定;
——爆破器材儲存、運輸、使用、銷毀的安全要求及檢查要點;
——礦山常見爆破事故的類別、原因及預防措施。
4.2.5 礦山機電安全
——礦山電氣安全措施以及電氣事故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礦山機械安全管理和礦山機械常見事故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4.2.6 排土(廢石)場與尾礦庫安全管理
——排土 (廢石)場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排土場泥石流、滑坡、滾石等事故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尾礦庫安全管理要求及檢查要點,包括尾礦庫等別、安全度的確定方法,尾礦庫生產運行管理、防排洪、閉庫的安全要求,尾礦庫常見病害及防治措施。
對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可不培訓尾礦庫安全知識。
4.3 礦山職業衛生與礦山事故應急管理
4.3.1 礦山職業衛生
——我國現行職業衛生管理體制;
——礦山職業危害的種類、來源、危害及其允許標準;
——礦山職業危害管理、監測及其預防;
——礦山職工衛生監護的基本要求。
4.3.2 礦山事故應急管理
——我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組織和作用;
——礦山事故應急準備、應急計劃的內容,以及事故預警、應急響應程序、應急保障、應急評審和改進要求;
——礦山事故緊急處置要點,包括墜罐、冒頂片幫、透水、礦井火災、爆炸、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尾礦庫潰壩、地質災害等事故的緊急處置要點;
——現場急救技術,包括創傷、觸電、中毒窒息、溺水、燒傷急救和傷員的運送等技術;
——礦山常用應急救援裝備。
4.4 安全生產管理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
4.4.1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程序和要求;
——建立安全管理網絡,制定與實施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程序和要求;
——組織審定安全操作規程的程序和要求;
——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的程序、依據、內容和方法;
——掌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各類人員培訓、考核的 要求;
——有關新、改、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的報告、統計、審批、實施、驗收要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 要求;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方法;
——編制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參與礦山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程序;
——掌握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程序,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與調查處理。
4.4.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5 再培訓要求與內容
5.1 再培訓要求
凡已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若繼續從事原崗位的工作,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 每年應進行一次再培訓。再培訓的內容按本標準5.2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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