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734-2008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場址及配套設施
- 發(fā)表時間:2022-10-2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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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分類、場址選擇及設施配置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經(jīng)城鄉(xiāng)規(guī)劃選定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改造。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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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為應對地震等突發(fā)事件,經(jīng)規(guī)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3.2
基本設施 basic facilities
為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而應設置的配套設施。包括:救災帳篷、簡易活動房屋,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 應急標志等。
3.3
一般設施 general facilities
為改善避難人員生活條件,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等。
3.4
綜合設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為提高避難人員的生活條件,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應急停車場,應急停機坪,應急洗浴設施,應急通風設施,應急功能介紹設施等。
4 分類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分為以下三類:
——Ⅰ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綜合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30 d以上;
——Ⅱ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一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10 d?30 d;
——Ⅲ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基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10 d以內。
5 場址要求
5.1 場址選擇
下列場址可選作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公園(不包括動物園和公園內的文物古跡保護區(qū)域);
——綠地;
——廣場;
——體育場;
——室內公共的場、館、所。
5.2 安全性要求
5.2.1 應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fā)生地段。
5.2.2 應選擇地勢較為平坦空曠且地勢略高,易于排水,適宜搭建帳篷的地形。
5.2.3 應選擇有毒氣體儲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儲放地、高壓輸變電線路等設施對人身安全可能產(chǎn)生影響的范圍之外。
5.2.4 應選擇在高層建筑物、高聳構筑物的垮塌范圍距離之外。
5.2.5 選擇室內公共的場、館、所作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或作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配套設施用房的,應達到當?shù)乜拐鹪O防要求,并在地震發(fā)生后依照GB 18208.2—2001進行建筑物的安全鑒定,鑒定合格后 方可啟用。
5.3 可通達性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應有方向不同的兩條以上與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4 面積要求
場址有效面積宜大于2 000 m2。
人均居住面積應大于1.5 m2。
6 設施配置
6.1 基本設施配置
6.1.1 應急篷宿區(qū)設施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帳篷、活動簡易房等臨時用房。
6.1.2 醫(yī)療救護與衛(wèi)生防疫設施
應設有臨時或固定的用于緊急處置的醫(yī)療救護與衛(wèi)生防疫設施。
6.1.3 應急供水設施
可選擇設置供水管網(wǎng),供水車、蓄水池、水井、機井等兩種以上供水設施,并根據(jù)所選設施和當?shù)厮?質配置用于凈化自然水體成為直接飲用水的凈化設備。
每100人應至少設一個水龍頭,每250人應至少設一處飲水處。生活飲用水水質應達到 GB 5749—2006規(guī)定的要求。
6.1.4 應急供電設施
應設置保障照明、醫(yī)療、通訊用電的具有多路電網(wǎng)供電系統(tǒng)或太陽能供電系統(tǒng),或配置可移動發(fā)電 機應急供電設施。
供、發(fā)電設施應具備防觸電、防雷擊保護措施。
6.1.5 應急排污系統(tǒng)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排放管線、簡易污水處理設施。
應急排污系統(tǒng)應與市政管道相連接或設立獨立排污系統(tǒng)。
6.1.6 應急廁所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廁所或移動式廁所。
應急廁所之間距離應小于100 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距離篷宿區(qū)30 m?50 m。
暗坑式廁所應具備水沖能力,并附設或單獨設置化糞池。
6.1.7 應急垃圾儲運設施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動的垃圾、廢棄物分類儲運設施。
應急垃圾儲運設施距離應急篷宿區(qū)應大于5 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
6.1.8 應急通道
篷宿區(qū)周邊和場所內要按照防火、衛(wèi)生防疫要求設置通道。
6.1.9 應急標志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周邊應設置避難場所標志、人員疏導標志和應急避難功能分區(qū)標志。
6.2 一般設施配置
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設施。
6.2.1 應急消防設施
應急期間應急篷宿區(qū)應配置滅火工具或器材設施。
6.2.2 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應根據(jù)避難場所容納的人數(shù)和生活時間,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設置儲備應急生活物資的設施。 應利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的飯店、商店、超市、藥店、倉庫等進行應急物資儲備。
場所周邊的應急物資儲備設施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距離應小于500 m。
6.2.3 應急指揮管理設施
應設置廣播、圖像監(jiān)控、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等應急管理設施。
廣播系統(tǒng)應覆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圖像監(jiān)控范圍應覆蓋應急篷宿區(qū)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內的道路。
6.3 綜合設施配置
在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設施。
6.3.1 應急停車場
應急避難場所附近應設置應急車輛停車場。
6.3.2 應急停機坪
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應設置供直升機起降的應急停機坪。
應急停機坪地面應平坦硬質,周圍無高大建(構)筑物,保證直升機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6.3.3 應急洗浴設施
應結合應急廁所設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設立可移動式洗浴設施。
6.3.4 應急通風設施
通風條件有限的室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增設通風設施。
6.3.5 功能介紹設施
應設置功能介紹圖板,宜設置觸摸屏、電子屏幕等設施。
7 其他要求
7.1 標志設置要求
場所周邊主干道、路口應設置指示標志。
場所出入口應設置避難場所主標志。
場所內主要通道路口應設置應急設置的指示標志。
場所內各類配套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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