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703-2008 煤礦用攜帶型電化學式一氧化碳測定器
- 發表時間:2022-10-2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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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攜帶型電化學式一氧化碳測定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有毒有害氣體一氧化碳的測定(以下簡稱:測定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 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 A:高溫
GB/T 2423.4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 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Ea 和導則:沖擊
GB/T 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Ed:自由跌落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 2 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 Fc 和導則:振動(正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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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4 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抽樣的方法
GB 12358 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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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21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基本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顯示值 displayed value
測定器顯示的測量數值。
3.2 零點 zero point
測定器在清潔空氣中正常工作時的顯示值。
3.3 標定點 calibration point
測定器為滿足測量準確度所選擇的校準氣樣值。
3.4 報警點 alarm point
測定器依據使用要求所預先設置的報警啟動值。
3.5 基本誤差 basic error
在正常試驗條件下確定的測定器測量誤差值。
3.6 穩定性 stability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和時間內,測定器的零點和標定點保持在允許變化范圍內的性能。
3.7 響應時間 (T90 ) T90 response time
一氧化碳濃度發生階躍變化時,測定器輸出達到穩定值的90%的時間。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測定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授權的試驗部門審批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測定器及其相關聯的設備應經通過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機構聯檢。與測定器配套的關聯設備應具有有效期內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4.1.3 測定器防爆型式:礦用本質安全型,防爆標志為“ExibI”或“ExiaI”。
4.2 正常工作環境條件 溫度:(0~40)℃;
相對濕度:≤98%(+25℃時);
大氣壓力:(80~116)kPa;
風速:不大于 8m/s;
貯存溫度:(-40~60)℃。
4.3 外觀及結構要求
4.3.1 測定器的顯示窗應透光良好,數碼、符號均應清晰完好。其表面、鍍層或涂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設計結構應合理,堅固耐用。
4.3.2 測定器外殼、接插件和零件應采取防腐措施,涂、鍍層應均勻、牢固,顏色一致;印制電路板應至少涂覆兩次三防(防腐、防霉、防潮)漆。
4.3.3 測定器外套材質應為動物皮質外套且應耐用,不易因受潮變形。外套上開孔應合理適用,便于操作、方便觀察及聲音傳出。
4.4 基本功能要求
4.4.1 測定器宜采用自然擴散取樣方式。
4.4.2 測定器的顯示值應為三位以上(含三位)有效讀數,應以百分比體積濃度表示測量值, 采用數字顯示,其分辨率應不低于 1×10-6CO,并能負向顯示。
4.4.3 測定器應具有聲光報警功能、報警自檢功能。
4.5.4 測定器的量程范圍宜采用:(0~100)×10-6CO、(0~500)×10-6CO、(0~1000)×10-6CO。
4.5 電源及充電功能
4.5.1 測定器應有電池電壓顯示、欠壓提示和欠壓自動關機功能。
4.5.2 測定器進行充電時,應有充電指示、充電完成關斷及指示功能。
4.5.3 測定器所使用的電池及參數應滿足 GB3836.4 中相關要求。
4.6 基本誤差和零點漂移
4.6.1 基本誤差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單位為 1×10-6CO
測量范圍 | 基本誤差 | |
絕對誤差 | 相對誤差 | |
0~20 | ±2 | / |
>20~100 | ±4 | / |
>100~500 | / | 測量值的±5% |
>500~1000 | / | 測量值的±6% |
4.6.2 零點漂移
量程為(0~100)×10-6CO 的測定器,一氧化碳濃度恒定時,1h 內測定器顯示值變化量不超過 2×10-6 CO。
量程為(0~500、1000)×10-6CO 及以上的測定器,一氧化碳濃度恒定時,1h 內測定器顯示值變化量不超過 4×10-6 CO。
4.7 報警功能
4.7.1 測定器的報警點在測量范圍內可任意設置,報警顯示值與設定值的差值不超過±1×10-6CO,儀器出廠時報警點應設置為 24×10-6CO。
4.7.2 測定器的報警聲級強度在距其 1m 遠處的聲響信號應大于 75dB(A)。
4.7.3 報警光信號在黑暗中 20m 遠處應清晰可見。
4.8 響應時間
測定器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 45s。
4.9 電池工作時間
測定器可以采用可充電電池和一次性可更換電池;其一可充電電池每次充電后應能正常工作 10h,報警器不應出現欠壓關機,其標定點及報警點誤差應符合 4.6.1、4.7.1 的功能。其二一次性可更換電池應能在每天工作 10h 下應能工作 30 天,報警器不應出現欠壓關機, 其報警點及標定點誤差應符合 4.6.1、4.7.1 的功能。
4.10 工作位置變動
測定器的位置發生變化時,其顯示值的附加誤差應不超過±1×10-6CO。
4.11 工作穩定性
測定器連續工作 15d 的基本誤差應不超過 4.6.1 的規定。
4.12 電氣安全
4.12.1 測定器本安端與外殼之間,常態下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50MΩ;交變濕熱試驗后,應不小于 1.5MΩ。
4.12.2 測定器本安端與外殼之間應能承受 500V、50Hz、歷時 1min 的絕緣介電強度試驗而無擊穿和閃絡現象,且漏電流不大于 5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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