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62.2-2011 礦燈 第2部分:KS型礦燈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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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MT 1162的本部分規定了KS型礦燈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KS型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 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2008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HG/T 2692 蓄電池用硫酸
JB/T 10053 鉛酸蓄電池用水
MT 1162.1-2011 礦燈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S型礦燈 mode l KS capl ights
以鉛酸蓄電池為電源的礦燈。
4 產品分類
4.1 防爆型式
產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標志:ExsI。
4.2 產品基本參數
產品額定電壓為4V。
5 要求
5.1 充電系統
礦燈充電時,充電接觸點應接觸良好,保證充電正常進行。
5.2 蓄電池極性
蓄電池的正、負極性應與蓄電池槽上的極性標志相符。
5.3 蓄電池氣密性
當溫度在-30℃?+60℃、蓄電池內部氣壓為20 kPa時,不應漏氣。閥控式蓄電池的內部氣壓為60 kPa 時,不應漏氣。
5.4 蓄電池容量
5.4.1 蓄電池容量以10h率額定容量G0(Ah)表示。實際容量應在5次容量試驗內達到額定容量Co
5.4.2 額定容量Co由礦燈制造商規定。其放電條件是:環境溫度為(25±5)℃、放電電流I10=Co/10 (A)、放電至其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端電壓1.75V止。當結構限制而無法測定單體電池的端電壓時,放電至蓄電池的端電壓3.50V止。
5.5 蓄電池氣體析出量
閥控式蓄電池的單體電池氣體析出量應不大于7.5mL/Ah。
5.6 蓄電池排氣閥
閥控式蓄電池按6.8的規定試驗時,排氣閥應在壓力1 kPa?60 kPa范圍內可靠地開、關。
5.7 蓄電池壽命
開口式蓄電池的壽命應不低于500次充放電循環,閥控式蓄電池壽命應不低于350次充放電循環。
5.8 蓄電池貯存期
從生產日期算起,不帶電解液出廠的蓄電池有效貯存期為2年,帶電解液出廠的閥控式蓄電池有效 貯存期為半年。在貯存期內其容量應符合5.4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儀器及其要求
6.1.1 密度計
準確度不低于0.005 g/cm3;分度值不大于0.005 g/cm3。
6.1.2 壓力表
準確度不低于2.5級;分度值不大于2 kPa,量程不大于0.1 MPa。
6.2 充電系統檢查
將礦燈上部接在檢查用的4V礦燈電源上,將礦燈充電觸點接通5V直流電源,礦燈應能正常充電。
6.3 蓄電池極性檢查
用儀器或目視檢查。
6.4 蓄電池常溫氣密性檢查
在室溫條件下,從排氣孔通入壓縮空氣,使蓄電池內部壓力達到20kPa (閥控式蓄電池為60kPa), 關閉進氣閥,保持3s?5s,壓力不應下降。
6.5 蓄電池耐溫氣密性試驗
將蓄電池在60℃的條件下恒溫6h,取出后按6.4的方法在5 min內進行氣密性檢查。試驗后冷卻至室 溫,再在-30℃的條件下恒溫6h,取出后按6.4的方法在5 min內進行氣密性檢查。
6.6 蓄電池容量試驗
6.6.1 配置電解液所用硫酸應符合HG/T 2692的規定,所用水應符合JB/T 10053的規定。
6.6.2 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密度和數量將電解液注入蓄電池,靜置2h?4h后進行初充電,初充電用 1.25九的電流連續充電60h,當充電至48h時,應補加1次蓄電池用水。充電結束后,調整電解液密度 至(1.280±0.010)g/cm3 (30℃時)。
注:也可按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方法進行初充電。
帶電解液出廠的閥控式蓄電池不進行初充電,先以九的電流連續放電至兩單體電池中任何一個單體 電池的端電壓1.75V或蓄電池的端電壓3.50V止,該次放電不計入容量循環次數。
6.6.3 在以后的充放電循環中采用恒定電壓充電,充電電壓為(5.00±0.10) V,充電時間為15h。若 需補水,應在充電結束前4h進行,充電結束后應調整電解液密度至(1.280±0.010)g/cm3 (30℃)。 帶電解液出廠的閥控式蓄電池不補水,不調整電解液密度。
6.6.4 每次充電結束后,靜置1h,以乙的電流連續放電至兩單體電池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的端電壓 1.75V或蓄電池的端電壓3.50V止。記錄放電時間7和放電終止時蓄電池電解液溫度f。放電時間T應 按式(1)校正為基準溫度30℃的放電時間7。
式中:
Tc——校正后的放電時間,單位為小時(h);
T——被測得的放電時間,單位為小時(h);
tf——放電終止時蓄電池電解液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0.008——溫度系數。
6.6.5 蓄電池在基準溫度30℃時的容量C按式(2)計算。
C= I10 × Tc …………………… (2)
式中:
C——蓄電池容量,單位為安時(Ah);
I——放電電流值,單位為安培(A)。
6.6.6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25±5)℃。
6.7 蓄電池氣體析出量試驗
6.7.1 經容量試驗合格的閥控式蓄電池,以入。的電流連續放電到蓄電池端電壓3.50V或兩單體電池中 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的端電壓1.75V止。
6.7.2 以容量試驗時的恒定電壓充電12h,并收集充電期間蓄電池排出的氣體。
6.7.3 試驗2只樣品,每個蓄電池應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試驗,當2次測得氣體量在±10%范圍內時, 取高值。
6.7.4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25±5)℃。
6.7.5 用排水集氣法收集氣體,氣體收集裝置如圖1所示。
圖1 氣體收集示意圖
6.8 蓄電池排氣閥試驗
6.8.1 將蓄電池浸沒于水中,對蓄電池的每一單體電池緩慢通入壓縮空氣,測定開閥時的壓力,然后 逐漸減少空氣壓力,測定關閥時的壓力。試驗2只樣品。
6.8.2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25±5)℃。
6.9 蓄電池壽命試驗
6.9.1 蓄電池先按6.7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合格后方可轉入壽命試驗,容量試驗的循環次數計入壽命 總次數內。試驗2只樣品。
6.9.2 按下列要求進行充放電循環:以(5.00±0.10)V的恒定電壓充電12h,靜置1h,再以乙的電 流放電10h或放電至其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的端電壓1.75V或蓄電池的端電壓3.50V止。
注:閥控式蓄電池也可按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方法充電。
6.9.3 當放電時間低于8h時,應重復進行3次試驗,如3次試驗均未達8h,則作為壽命終止。
6.9.4 開口式蓄電池試驗時的補液周期應不少于10次循環,閥控式蓄電池試驗過程中不補液。
6.9.5 壽命試驗的環境溫度為(25±5)℃。
6.10 蓄電池有效貯存期試驗
蓄電池在滿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條件下存放,貯存期滿后,再按6.6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試驗2只樣品。
7 檢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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