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2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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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生產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處理系統中產生的木質及其它纖維質材料的粉塵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木材加工廠、人造板廠、家具廠、木粉廠以及其他行業中的木工車間。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木粉為原料加工制作火藥及煙花爆竹類產品的場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的場所分類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15606 木工(材)車間安全生產通則
GB/T 16845 除塵器 術語
GB/T 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AQ/T 900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SY/T 0524 導熱油加熱爐系統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604及GB/T 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16845中的某些術語。
3.1
木材加工系統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業生產中對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進行加工處理的相關工藝及設備、設施的統稱。
3.2
木材 wood
來自樹木的纖維質材料及其他纖維質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麥秸、亞麻、甘蔗渣、椰子殼、玉米秸桿、麻、稻殼、紙張和其他作為添加物來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纖維。
3.3
易爆燃木粉塵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徑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塵顆粒。
3.4
最低爆炸濃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懸浮在空氣中的可燃粉塵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濃度。以每單位體積內粉塵質量計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樣品經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份質量與其初始質量的百分比。
3.6
異物 foreign material
夾雜在木質材料中的金屬(如釘子、金屬碎片等)或塑料(如塑料釘及碎片等)等雜物。
3.7
氣力輸送系統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氣流或其它氣體,通過封閉的管道系統輸送物料顆粒并能將氣物分離的系統。包括給料裝置、氣物分離機、封閉的管道系統、動力驅動裝置等。
3.8
處理氣體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單位時間內,進入除塵器的含塵氣體流量,可以是體積流量或質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術語2.1.8]
4 木粉塵爆炸性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4.1 存在木粉塵的粉塵層、沉淀和堆積的場所應被視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險環境。
4.2 根據可燃性木粉塵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按照GB12476.3將木粉塵爆炸危險環境劃分為三個區域:
a)20區:空氣中可燃性木粉塵云持續地、長期地或頻繁地短時存在的區域或場所。
b)21區:正常生產過程中,可燃性木粉塵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區域或場所。
c)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木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區域或場所。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的建筑物應采取防爆結構設計,其設計應符合GB 15577中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以及GB 50016中有關廠房(倉庫)的防爆要求。
5.2 廠區及車間內的設施、設備的平面布置應符合GB 15606的要求。
5.3 建筑結構中的泄壓設計以及生產設備、設施中的泄壓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5.4 用于隔離粉塵爆炸危險所設立的內部防爆墻,其強度應高于最大泄爆壓力的強度。
5.5 有管道穿過的防火墻應做防塵密封。
5.6 防爆墻上設置的洞口應由與墻體相等強度的門作為保護。這類門不應作為安全出口使用,應設置“非安全出口”標志并始終關閉。
5.7 對不易于清理的建、構筑物表面及邊棱,應采用不小于60°傾角的傾斜面設計。
5.8 無法進入清掃的空間應密封,以防止積塵。
5.9 凡存在木粉塵的場所,均應設置除塵裝置。除塵裝置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及安全防護措施,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5.10 與木材直接接觸或可能接觸的熱處理設備,其外表面最高允許溫度不應超過260℃。
5.11 對難以定期維護和清理的加熱設備及蒸汽管線,應采取隔熱措施使其表面溫度低于100℃。
5.12 用于20區、21區、22區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及便攜式儀器,應符合AQ 3009的相關規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塵的場所用電力裝置應符合GB 50058的相關規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塵的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塵的加工系統的防靜電保護應符合GB 15577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塵的場所的消防設計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 生產設備、設施
6.1 通則
6.1.1 所有木材加工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設備、鋪裝機、砂光機、氣力輸送設備、除塵設備等的入口端,均應設置防止異物進入的裝置。
6.1.2 對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進給速率控制應符合GB15606中7.4的要求。
6.1.3 對刀具及磨具的維護應符合GB15606中第七章中的相關的要求。
6.2 氣力輸送及除塵系統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塵系統的管道設計風速應不低于20m/s。
6.2.1.2 氣力輸送系統不應與易產生火花的機電設備 (如砂輪機等),或可產生易燃氣體的機械設備(如噴涂裝置等)相連接。與板材砂光機相連接時,板材砂光機應安裝火花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6.2.1.3 在氣流達到平衡的氣力輸送系統中,當輸送能力無冗余時,不應再接入支管、改變氣流管道或調整節氣流閥門。
6.2.1.4 在整個生產過程中,除塵系統應先于生產設備運行,當最后一臺生產設備關閉后,除塵系統應至少再運轉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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