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32-2013 塑料生產系統粉塵防爆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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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塑料生產系統粉塵防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烯煌類氣體為原料,主要工藝過程為經聚合反應得到塑料粉末料、經造粒得到塑料顆粒料粉體的生產系統;以塑料、合成聚合物粉末或顆粒料為原料,通過熔融與注塑等工藝生產與加 工塑料用品的生產系統,包括廢舊塑料回收處理與加工生產系統。
本標準不適用于塑料粉末噴涂工藝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476.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的場所分類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 17440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AQ/T 900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12476.3、GB 15577及GB/T 1560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 用,某些術語重復列出。
3.1
塑料 plastic
以合成樹脂為主要成分適當加入填料、增塑劑及其他助劑(如著色劑、防老劑、阻燃劑等),在一定溫 度與壓力下,可塑制成一定形狀并在常溫下能保持既定形狀的材料及其制品。不加任何助劑的塑料稱 為單組分塑料,如聚四氟乙烯塑料等。
合成樹脂是塑料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成分,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聚碳 酸酯、酚醛樹脂、聚氨酯與環氧樹脂等。
3.2
塑料生產系統 plastic processing system
包括塑料原料(指樹脂或半成品)的生產、塑料制品的生產(也稱塑料成型或塑料加工),以及廢舊塑 料回收處理與加工系統。
3.3
塑料粉塵 plastic dust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塑料或合成樹脂固體微 小顆粒,且具有一定的可燃危險性。大多數塑料粉塵為不導電粉塵。
3.4
塑料粉體料倉 plastic powder silo
貯存塑料粉末、顆粒的設備或容器。
3.5
氣力輸送系統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氣流或其他氣體,通過封閉的管道系統輸送物料顆粒并能將氣物分離的系統。包括給料裝 置、氣物分離機、封閉的管道系統、動力驅動裝置等。
3.6
粉塵釋放源 source of dust release
能向大氣環境中釋放可燃性粉塵的部位。
[GB 17440-2008,定義 3.4]
3.7
塑料粉塵防爆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plastic dust explosion
預防塑料粉塵燃燒、爆炸或在使粉塵燃燒、爆炸發生時損失減少的技術、措施與方法等。
4 塑料粉塵爆炸性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4.1 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或出現可燃粉塵層的程度,按照GB 12476.3 將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按下列規定劃分為3個區域:
a)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塑料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 混合物,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b)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塑料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 劃入20區的場所。
c)22區:在異常條件下,塑料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出現塑料粉塵的堆積并可 能存在粉塵層,且在空氣中產生塑料粉塵混合物而未劃分為21區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 塑料粉塵堆積或粉塵層,則應劃分為21區。
4.2 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區域應按塑料粉塵釋放源位置,釋放粉塵的數量及可能性,以及爆炸條件和 通風除塵等實際因素確定。
5 一般要求
5.1 通則
5.1.1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塑料粉塵企業的新建與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生產與設備維護管理,應 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5.1.2 工藝設計應遵循整體設防的原則,應嚴格遵守防止粉塵爆炸的技術要求。設計文件中應就建筑 結構、工藝選擇、設備選型和布置、粉塵控制、電氣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的防止粉塵爆炸的具體措 施和方法,并明確說明設計中對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區域的劃分。
5.1.3 在20區和21區使用高強度光源、激光、輻射與超聲波設備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5.2 防爆結構
5.2.1 具有塑料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的建(構)筑物與設施、設備應采取相應的防爆結構,其設計應符 合GB 15577中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GB/T 15605中有關粉塵爆炸泄爆要求,以及GB 50057與 GB 50016中有關建筑物的防雷與防火防爆的要求。
5.2.2 塑料料倉與其他建筑物之間及塑料料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含有20 區、21區、22區建(構)筑物的四周應設有寬度不小于3 m的消防通道。
5.2.3 對不易于清理的建(構)筑物以及設備(設施)表面及邊棱,應采用傾角不小于60。的傾斜面設 計,以防止粉塵沉積。除塵裝置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防護措施,均應符合GB/T 17919 的要求。
5.2.4 20區、21區建(構)筑物應設置必要的泄爆口,設備或料倉內的物料最高料位不應超過泄爆口的 下邊緣。泄爆口的位置應確保周圍不會受到泄爆火焰和氣體危害,并應采取泄爆后的二次爆炸防護措 施,泄爆過程不應危及人員或使與安全有關的設備操作受到限制。屬于20區、21區、22區的建(構)筑 物與固定式設備(設施)采用泄爆方式防爆時,泄爆裝置的設置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且主體建筑 應有足夠的防爆能力,在爆炸壓力被安全釋放之前不應倒塌爆裂。
5.2.5 在塑料粉塵爆炸性環境宜在適當位置設置防火防爆隔墻,以保證作業安全和便于劃分爆炸性粉 塵環境危險區域。控制室、配電室宜單獨設置,且不宜設置在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的上方。
5.3 電氣安全
5.3.1 用于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及便攜式儀器,應符合AQ 3009的相關規 定。存在塑料粉塵的場所用電力裝置應符合GB 50058的相關規定。
5.3.2 塑料生產系統應按爆炸性粉塵環境對電氣工程的要求進行設計。電氣設計應與工藝、土建設計 緊密結合,達到安全適用、維修方便、經濟合理和技術先進的要求。電氣設計應嚴格遵守防止粉塵爆炸 的技術要求,遵循整體設防的原則。
5.3.3 塑料生產系統應按照安全、可靠、先進和適用的原則設計自動控制系統。自動控制系統應符合 工藝作業要求,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電氣連鎖功能。
5.3.4 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按粉塵層厚度分為A型、B型兩類:A型,粉塵層厚度至 5 mm;B型,粉塵層厚度至12.5 mm。
5.3.5 在有塑料粉塵混合物的場所,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Tm*x)不應超過粉塵與空氣混合物最小 點燃溫度(Tel)的2/3。在有塑料粉塵堆積的場所,按外殼極限溫度(TmQ的規定分為Ta型、Tb型兩 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下述規定:Ta型,Tm*x = T5mm — 75 K; TB型,工_ = T12.5皿皿一25 K (Tsmm .T12.5mm分別為5 mm厚粉塵層和12.5 mm厚粉塵層的點燃溫度。)
5.3.6 安裝在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應按表1規定選型。
表1 塑料粉塵爆炸性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防護等級選用規定
電氣設備 | 防爆類型 | 20區 | 21區 | 22區 | |
防爆標志 | A型 | 導電型 | DIP A20 Ta | DIP A20 Ta | DIP A21 Ta |
非導電型 | DIP A21 Ta | DIP A22 Ta 或 DIP A21 Ta | |||
B型 | 導電型 | DIP B20 Tb | DIP B20 Tb | DIP B21 Tb | |
非導電型 | DIP B21 Tb | DIP B22 Tb 或 DIP B21 T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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