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31-2013 散糧碼頭爆炸性粉塵環境施工及裝卸設備維修安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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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散糧碼頭爆炸性粉塵環境施工及裝卸設備維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散糧碼頭在爆炸性粉塵產生、積聚環境下施工和裝卸設備的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 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EC 61241-1-1 : 1999,IDT]
GB 12476.2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選型和安裝[IEC 61241-1-2 : 1999 ,IDT]
GB 12476.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的場所分類 [IEC 61241-10:2004,IDT]
GB/T 13561.1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1部分:散糧筒倉系統
GB/T 13561.2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2部分:氣力卸船機
GB/T 13561.3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3部分:帶式輸送機、埋刮板輸送機和斗式提 升機
GB/T 13561.6 港口連續裝卸設備安全規程 第6部分:連續裝卸機械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 17440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 17918 港口散糧裝卸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60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粉塵環境 explosive dust environment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混合后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 混合物的環境。
3.2
散糧裝卸設備 loading and unloading equipments of bulk grain
從事散糧裝卸作業的所有機電及控制設備。
3.3
散糧設備維修 maintenance for equipments of bulk grain
為消除故障或技術改造或更換零部件對散糧設備所進行的作業過程。
3.4
塵化 pulsation action
粉塵塵粒從靜止或相對靜止的狀態變成懸浮于空氣中的過程。
3.5
圍閉 enclose
對施工或維修區域采取適當的措施使該區域形成一個獨立的環境所采取的措施。
3.6
焊接母材 welding base metal
鋼結構焊接過程中,施焊對象的主體。
4 一般要求
4.1 施工及裝卸設備維修人員除具有相應專業技能,應了解有關粉塵防爆知識、標準和規定;可燃性粉 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必須由熟悉防爆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
4.2 散糧碼頭爆炸性粉塵環境施工及裝卸設備維修方案,應符合GB 12476.1.GB 12476.2、 GB 12476.3,GB/T 13561.1.GB/T 13561.2、GB/T 13561.3、GB/T 13561.6,GB 15577,GB 17440、 GB 17918、GB/T 17919、GB 50016的相關規定,且制定的施工或維修方案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 方可作業。
4.3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進行施工和裝卸設備維修前,爆炸性粉塵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5%。散糧 碼頭爆炸性粉塵環境及粉塵爆炸特性的相關信息參見附錄A。
4.4 施工及維修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用具,防護標準應符合GB/T 11651的相關 規定。
4.5 施工及維修作業時,所用的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設備外殼防護等級IP65。
4.6 施工及維修作業時,應設專業人員進行監護。
4.7 施工及維修作業時,照明燈具宜采用高強度氣體放電燈作為光源,并同時具備耐高溫、抗沖擊及高 強度外殼;施工及維修作業時,宜采用防爆燈具進行照明,溫度等級宜采用T4,燈具外殼防護等 級IP65。
4.8 施工及維修作業時,在有積塵的情況下,不應進行金屬敲擊。
4.9 施工及維修作業結束后清理現場,確保無陰燃和無明火等隱患存在。
5 施工
5.1 施工準備
施工前,應勘察好現場,確定環境爆炸因素及區域并做好如下工作:
a)施工區域應圍閉和設置警示標志。
b)應清理圍閉區域的粉塵(含積塵),并運出該區域。
c)宜安排在敞開的環境中施工。
5.2 施工過程
5.2.1 施工期間,應控制粉塵的產生。
5.2.2 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消防用水。
5.2.3 明火作業前,應清理作業點半徑10 m范圍內的地面和設備及管道內外的積塵。
5.2.4 作業點與連通的管道和設備間應進行可靠的隔斷。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工具及焊渣等熾熱物件, 嚴防落入溜管、倉、設備中。
5.2.5 應保證施工環境通風良好;應做好通風工作,不宜在封閉的環境中明火作業。
5.3 施工結束
施工結束,現場應清掃干凈。
6 裝卸設備維修
6.1 維修前
6.1.1 應清理維修區域的積塵,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和消防用水。
6.1.2 明火作業前,應將明火作業點半徑10 m范圍內清掃干凈,應用阻燃材料覆蓋或隔離維修區域 內的設備、設施,應用阻燃材料覆蓋所有倉及容器開設的通風孔、各類電纜接口。
6.1.3 所有可能落入熾熱物件的部位應覆蓋或隔離。
6.1.4 維修作業區域應通風良好。
6.1.5 切斷被維修設備的電源。
6.1.6 應保證施工環境通風良好;應做好通風工作,不宜在封閉的環境下明火作業。
6.2 維修過程
6.2.1 維修區域與非維修區域應隔離。
6.2.2 維修作業時應有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6.2.3 維修所產生的熱能應控制在維修區域內,不應傳遞到非維修區域。
6.3 維修結束
6.3.1 清理維修區域所有的物品。
6.3.2 條件允許的維修區域,對作業點四周進行噴水,清除地面、設備及管道周圍、墻體等處的積塵。
6.3.3 拆掉隔離材料前,應確保維修區域內安全暢通。
6.4 焊接地線應連接在同一焊接母材上。
7 其他
7.1 維修后的設備應不低于原防爆等級。
7.2 在散糧粉塵爆炸區域內,所采用的維修設備宜選擇粉塵防爆型設備,照明應選擇防爆型照明器材。
7.3 施工和維修作業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安全知識教育。
7.4 散糧粉塵爆炸區域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5 在散糧粉塵爆炸區域內進行檢修維護作業時宜使用防爆工具,不應用鐵器敲擊墻壁、金屬物等。
7.6 散糧粉塵爆炸區域內的設備,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并應符合GB 12158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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