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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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材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個體防護和職業健康監護。
本標準適用于木材加工、制造、貯存所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控制,涵蓋了人造板、木制品、木塑復合材制造、竹材與木材的防腐、阻燃等改性處理加工、木材干燥等木材加工企業的職業病防治技術與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
GB 2010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 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職業衛生名稱術語》GBZ/T 224適用于本標準,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木材干燥wood drying
采用干燥介質蒸發木材中的水分,使其含水率達到預定要求的生產技術。
3.2
木塑復合 wood-plastic composite
將塑料和木質粉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添加各類助劑后,通過熱擠出、注塑、壓制等方式而制成各類產品的生產技術。
3.3
木材改性 wood modification
提高木材各種使用功能而對木材性能進行改變的生產技術。產品包括:塑合木、浸漬木、膠壓木、乙酰化木材、彎曲木、炭化木、壓縮木、染色木等。
3.4
木材防腐 wood preservation
應用化學藥劑處理木材,防止菌、蟲、海生鉆孔動物對木材的侵害和破壞,而延長使用年限的防護技術。
3.5
木材熱處理 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
在缺氧的環境中,經180℃?240 ℃溫度對木材進行熱處理,而使其獲得的尺寸穩定、耐腐等性能的生產技術。
4 基本要求
4.1 木材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
4.2 木材加工、制造、貯存等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三同時”原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入使用。
4.3 木材加工企業宜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減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于產生粉塵、輻射、化學毒物的工藝、工段和設備,宜采取封閉的方式,將職業病危 害因素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4.4 不宜通過全密閉、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方式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時,宜采用局部密閉通 風除塵排毒技術措施,并采用送排風換氣裝置降低整體作業環境有害因素的影響。
4.5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對作業人員加強個體防護,配發相應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6 應在生產工段或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GBZ 158要求的警示標識,符合GBZ 203要求的職業 病危害告知。
5.7 木材加工企業應對木材加工、制造、貯存作業場所的環境進行定期檢測,并應通過不斷采取改進控 制措施,使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 2.1、GBZ 2.2規定的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 要求。
5 廠區選址、廠區布置、廠房設計
5.1 廠區選址
工廠的選址應根據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環境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現 狀與當地政府的整體規劃,以及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5.2 廠區布置
5.2.1 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車間按有無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在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宜設衛生防護綠化帶。
5.3.2 易產生粉塵、化學毒物的生產區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木材鋸、銃、刨、磨等 機加工工段中易散發粉塵的車間及施膠、涂飾、固化處理、木塑復合成型等易產生化學毒物的車間,宜布 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2.3 干燥窯、熱改性處理罐(窯)等高溫熱源宜布置在車間外;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設施,宜 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臨窗位置。
5.2.4 噪聲與振動危害較顯著的生產設備宜單獨布置,多層廠房時宜將其布置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 隔聲和減振措施。
5.2.5 多層廠房易產生揮發性有害氣體的工段,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層,以防止或減輕下層對上層作業 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5.2.6 相鄰兩建筑物的間距不宜小于二者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 廠房設計
5.3.1 廠房的設計應滿足生產工藝與設備布置的通風要求并兼顧職業病防護設施需要。
5.3.2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者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廠房 頂部宜設天窗,天窗排氣口的面積宜略大于進風窗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
5.3.3 宜按照生產工段和設備工作環境的要求,利用車間墻體對產生揮發性職業有害因素嚴重的區域 進行隔離。
5.3.4 多層廠房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設備、管道穿過樓板及墻壁上的孔洞部分應予密封,防止各樓 層間職業危害因素的擴散和交叉影響。
5.3.5 工作場所采光設計按照GB 50033執行,照明設計依照GB 50034執行。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 充分利用自然光,光源位置的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5.3.6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并符合GBZ2.2 的要求。
5.3.7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或等于8 °C的月份大于或等于3個月的地區宜設集中采暖 設施,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或等于8 C的月份小于2個月的地區宜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 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宜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采暖通風設計依照GB 50019執行。
5.3.8 宜根據生產特點、按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婦女衛生 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區(休息室、就餐場所、廁 所),并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
6 工藝設計及設備選擇
6.1 生產工藝設計時,宜優先選擇經濟技術合理、先進、職業病危害程度較低的工藝。
6.2 宜優先選擇低揮發性、低毒的膠黏劑、防腐劑、改性劑、涂料。
6.3 優先選擇產塵量小、噪聲強度低的設備,并應有相應的控制措施;紫外、紅外等光源發生設備宜采 取密閉的方式,優先選用自動操作方式。
6.4 對于塑合、改性等工藝中產生的揮發性有害氣體,應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7 材料輸送和存儲
7.1 散碎物料輸送應采用封閉方式。
7.2 木材防腐劑、膠黏劑、涂料等含化學毒物的物品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7.3 化學毒物的存儲應設定專門的場所,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 15603、GB 17916 的規定。并應建立危險品出入庫及領取檔案制度。
7.4 揮發性化學毒物應使用密閉容器盛放。開啟使用后,應加蓋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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