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73-2016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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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的防爆措施、維護檢修及檢測校驗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的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及維護。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采礦、隧道、煙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場所用的除塵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476.2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選型和安裝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AQ 7005 木工機械安全使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粉塵 dust
在大氣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固體微小顆粒。
3.2
可燃性粉塵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氣中能燃燒或無焰燃燒并在大氣壓和正常溫度下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塵。
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性粉塵、助燃氣體和點燃源的場所。
3.4
除塵系統 dedusting system
由吸塵罩或吸塵柜、風管、風機、除塵器及控制裝置組成的用于捕集氣固兩相流中固體顆粒物的裝置。
3.5
防爆裝置 explosion-proof devices
采用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技術,避免形成粉塵云或可能出現的著火源,以及使可燃性粉塵失去燃燒、爆炸作用的裝置,如泄爆、惰化、隔爆及抑爆裝置等。
4 總則
4.1 應識別、評估生產加工系統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除塵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選用干式除塵器進行除塵時,采用袋式外濾除塵和(或)旋風除塵工藝。
b)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粉塵,以及適宜選用濕式除塵器進行除塵的粉塵,選用濕式除塵器進行除塵時,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塵工藝。
c)不應采用電除塵器。
d)除塵系統不應采用以沉降室為主的重力沉降除塵方式;不應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e)木質家具機械加工采用單機濾袋吸塵器時,應符合AQ 7005的要求。
4.2 干式除塵系統應按照可燃性粉塵爆炸特性采取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選用降低爆炸危險的以下一種或多種防爆裝置:
a)泄爆裝置:在爆炸壓力尚未達到除塵器和風管的抗爆強度之前,采用泄爆裝置排出爆炸產物, 使除塵器及風管不致被破壞;
b)惰化裝置:向除塵器充入惰性氣體或粉體,使可燃性粉塵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裝置:在風管上設置隔爆裝置,將火焰及爆炸波阻斷在一定的范圍內;
d)抑爆裝置:在風管和(或)除塵器上設置抑爆裝置,爆炸發生瞬間,向風管和(或)除塵器內充入用于撲滅火焰的物理、化學滅火介質,抑制爆炸發展或傳播。
存在有毒性、腐蝕性粉塵,以及燃料粉塵的除塵器及風管不應采用泄爆裝置進行泄壓,應選用向除塵器及風管充人用于撲滅火焰的滅火氣體或粉體介質的抑爆裝置。
4.3 除塵器箱體符合以下要求:
a )箱體采用鋼質金屬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則選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靜電措施,不應選用鋁質金屬材料。
b)箱體的設計強度能夠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產生的最大爆炸壓力,設置在建筑物內的箱體采用鋼質金屬材料及焊接結構。
c)方形箱體的箱板之間的夾角作圓弧化處理。
d)箱體內部表面光滑,鋼制金屬材料箱體應采用防銹措施,不應使用鋁涂料。
4.4 干式除塵器運行工況應是連續卸灰、連續輸灰。不宜采用沉降室進行粉塵處理。
4.5 鋁鎂粉塵和木制品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器應在負壓狀態下工作;其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若采用正壓吹送粉塵,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4.6 鋁鎂粉塵不應與鐵質粉塵,以及其他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合用同一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煙塵等工業氣體的風管及設備連通。
4.7 除塵系統的風管及除塵器不應有火花進入,對存在火花經由吸塵罩或吸塵柜吸入風管危險的生產加工系統,應采用阻隔火花進入風管及除塵器的措施。
4.8 除塵系統應設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裝置:
a)啟動與停機。除塵系統應先于生產加工系統啟動,生產加工系統停機時除塵系統應至少延時10 min停機。
b)保護聯鎖。除塵系統應設置保護聯鎖裝置,當監測裝置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以及隔爆、抑爆裝置啟動時,保護聯鎖裝置應同時啟動控制保護。
4.9 除塵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應裝設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4.10 除塵系統應按照GB 2894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風管應按照GB 7231的要求設置安全標識、識別色或識別符號。
5 除塵器
5.1 干式除塵器
5.1.1 應按照4.2的要求選用防爆裝置。
5.1.2 生產加工系統選用干式除塵工藝時,若生產加工系統產生大量的粉塵,可在除塵系統中設置經旋風除塵器進行初級除塵,再經袋式外濾除塵器二次除塵的工藝。
5.1.3 除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按照防靜電措施要求進 行導電跨接。
5.1.4 袋式外濾除塵器要求如下:
a)除塵器濾袋應采用阻燃及防靜電的濾料制作,濾袋抗靜電特性應符合GB/T17919的要求,與濾袋相連接的金屬材質構件(如濾袋框架、花板、短管等)應按照GB 12158的要求采取防靜電 措施。
b)除塵器應設置進、出風口風壓差監測報警裝置,除塵器安裝或濾袋更換在不超過8h的使用期內應記錄除塵器的進、出口風壓的監測數值,當進、出口風壓力變化大于允許值的20%時,監 測裝置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c)除塵器的進風口宜設置隔爆閥及溫度監測報警裝置,當溫度大于70 °C時,隔爆閥應關閉,溫度監測裝置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d)除塵器灰斗內壁應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間的夾角做圓弧化處理,灰斗落料壁面與水平面的 夾角大于65°。
5.1.5 除塵器按下列要求選擇和設置清灰裝置:
a)用于纖維或飛絮除塵的濾網應采用負壓吸塵清灰方式。
b)袋式外濾除塵器的濾袋采用脈沖噴吹清灰方式。
c)袋式外濾除塵器的清灰參數(氣流、氣壓、清灰周期、清灰時間間隔等)應按濾袋積塵殘留厚度 不大于1 mm設定。
d)袋式外濾除塵器設置清灰壓力監測報警裝置,當清灰壓力低于設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e)袋式外濾除塵器清灰裝置的清灰氣源應采用經凈化后的除水、脫油的氣體,對于導電性粉塵宜采用氮氣、二氧化碳氣體或其他惰性氣體作為清灰氣源。
5.1.6 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a )除塵器灰斗下部應設鎖氣卸灰裝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設計應使灰斗內無粉塵堆積。
b)設置卸灰裝置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的監控裝置,出現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5.1.7 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輸灰裝置:
a)輸灰裝置的輸灰能力應大于除塵器灰斗卸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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