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T 3011-2020 逃生與救援用車窗玻璃電動擊碎裝置
- 發表時間:2022-08-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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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逃生與救援用車窗玻璃電動擊碎裝置的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文件適用于車輛上安裝使用的、通過電子信號觸發動作部件擊碎車窗鋼化玻璃的電動擊碎裝置(以下簡稱“擊碎裝置”),其他類型的逃生與救援用玻璃擊碎裝置,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可執行本文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IEC 60529:2013,IDT)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T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201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201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201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5-2019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6-2017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T 21437.2-2008 道路車輛 由傳導和耦合引起的電騷擾 第2部分:沿電源線的電瞬態傳導
GB/T 28046.2-2019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2部分:電氣負荷
3 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 要求
4.1 總則
擊碎裝置應符合第4章的相關要求,并按第5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擊碎裝置對第4章要求的符合性。
4.2 擊碎裝置組成
擊碎裝置應由控制顯示部件和動作部件組成??刂骑@示部件為安裝于車輛控制臺或其他位置的、用于啟動動作部件及其他功能的操作部分,動作部件為安裝于車窗位置的、用于擊碎車窗玻璃的動作部分。
4.3 外觀要求
4.3.1 擊碎裝置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4.3.2 擊碎裝置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
4.4 性能
4.4.1 一般要求
4.4.1.1 擊碎裝置應采用電池或直流電壓供電,直流供電電壓應采用24V或12V。擊碎裝置的電源輸入端應采用接線端子連接。
4.4.1.2 擊碎裝置的控制顯示部件的可視表面應具有中文警示文字,除部件表面的按鈕、開關以及文字、符號外,表面顏色應為紅色??刂骑@示部件應具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便于開啟,不應使用鑰匙、密碼、專業工具等開啟方式,對控制顯示部件進行啟動操作后(包括無效操作)其對應部分應有明顯變化。
4.4.1.3 擊碎裝置的控制顯示部件表面應具有工作狀態指示,正常狀態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應為黃色,動作部件啟動后狀態指示應為紅色。在正前方1m處,工作狀態指示應清晰可見,且應具有中文注釋。如擊碎裝置具有多個可單獨啟動的動作部件,各動作部件的故障、啟動狀態應分別指示。
4.4.1.4 動作部件啟動后,控制顯示部件應能發出啟動聲、光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啟動聲信號在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不小于65dB,不大于115dB。
4.4.1.5 當控制顯示部件與動作部件之間的連線發生斷路、短路時,控制顯示部件應發出與啟動聲、光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4.4.1.6 擊碎裝置在動作部件的安裝處如具有現場強制啟動按鈕,則強制啟動按鈕應僅能控制與其對應的動作部件,且在啟動按鈕外表面處應具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蓋或外罩等機構,但不應采用操作密碼、鎖具等限制使用人員操作級別的措施。
4.4.1.7 擊碎裝置應具有車輛行駛閉鎖功能,在車輛行駛時對控制顯示部件的操作不應使動作部件啟動,僅在車輛停止后方能通過操作顯示部件控制動作部件正常啟動。
4.4.1.8 將動作部件按照制造商的規定正常安裝后,將質量為15kg的重物與其連接、保持30min,動作部件不應從安裝表面脫落。
4.4.1.9 擊碎裝置各部件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不應低于GB/T 4208-2017規定的IP30等級。
4.4.1.10 擊碎裝置的控制顯示部件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刂骑@示部件應具有事件記錄功能,記錄應包括擊碎裝置的上電、掉電,動作部件的啟動、故障、故障恢復等事件的類型和時間。事件記錄在擊碎裝置掉電后應能保存至少30d。
4.4.1.11 每套擊碎裝置應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滿足GB/T9969的相關要求。
4.4.2 動作性能
4.4.2.1 制造商應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擊碎裝置動作部件的可擊碎車用鋼化玻璃層數和擊碎厚度。用于擊碎單層車用鋼化玻璃的動作部件,其擊碎厚度不應小于6mm。
4.4.2.2 擊碎裝置的控制顯示部件與動作部件之間使用長度為50m、線徑滿足制造商規定的電纜連接,控制顯示部件應能控制動作部件正常啟動。控制顯示部件發出啟動信號后,其動作部件應在1s內完成對車窗玻璃的擊碎。
4.4.2.3 動作部件在啟動后,其殼體不應有明顯的形變,用于擊碎玻璃的執行部分不應與動作部件的殼體脫離。
4.5 電源波動(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擊碎裝置)
對于直流電源供電的擊碎裝置,將其供電電壓按表1規定的數值進行調整,在下限電壓和上限電壓供電條件下,擊碎裝置均應能正常動作。
表1 電源波動試驗參數 單位為伏特
額定電壓 | 下限電壓 | 上限電壓 |
12 | 11 | 15 |
24 | 22 | 30 |
4.6 電源反向連接(不適用于僅以電池供電的擊碎裝置)
擊碎裝置在按表2給出的試驗參數進行電源反向連接試驗時,擊碎裝置不應發生誤動作。試驗后,恢復正常供電,擊碎裝置應能正常動作。
表2 電源反向連接試驗參數
額定電壓 V | 反向試驗電壓 V | 時間 min |
12 | 13.5 | 1 |
24 | 28.0 |
4.7 電池容量
4.7.1 擊碎裝置具有僅以電池供電的部件時,將電池以20倍的平均工作電流放電55d后,其電量應能保證擊碎裝置正常工作。在電池電量低時,擊碎裝置應能發出與啟動聲、光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光信號至少在7d內連續每分鐘提示1次。在此之后操作控制顯示部件,動作部件應滿足4.4.2的要求。
4.7.2 擊碎裝置具有由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內部備用電池的部件時,當外部電源不能正常供電時,應自動切換備用電池供電。由備用電池供電時,擊碎裝置應能發出與啟動聲、光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光信號至少在7d內連續每分鐘提示1次。在此之后操作控制顯示部件,動作部件應滿足4.4.2的要求。
4.8 電磁兼容性能
擊碎裝置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述要求:
a)試驗期間,擊碎裝置不應發生故障和誤動作;
b) 試驗后,擊碎裝置應滿足4.4.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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