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296-2019 往復式內燃燃氣電站安全設計規范
- 發表時間:2023-03-2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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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燃氣電站(以下簡稱“燃氣電站”或“電站”)的安全設計,包括建(構)筑物安全設計、燃氣發電機組選型安全要求、燃氣供給系統和輸配電系統等安全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總裝機容量不小于500kW的以天然氣、煤層氣、沼氣、秸稈氣、煤氣、瓦斯等為主體燃料的陸用固定往復式內燃燃氣電站的工程設計。
總裝機容量小于500kW的電站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所有部分)爆炸性環境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25286(所有部分)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T 50065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9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16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
GB 5034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燃氣電站 gas power station
由一臺或多臺燃氣發電機組及其相關系統組成的供電電源。
3.2
燃氣預處理區 gas preprocessing area
安裝燃氣儲存、LNG氣化、凈化、調壓、放散等燃氣供給系統的區域。
4 總則
4.1 電站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建(構)筑物,燃氣發電機組及其輔助系統,管控系統,燃氣供給系統,輸配電系統,消防系統等。
4.2 電站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4.3 安全設計應貫穿電站設計過程始終。
4.4 電站應按GB 50058的規定劃分爆炸危險區和非爆炸危險區。
4.5 電站內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GB 3836(所有部分)和GB 50257的相關規定。
4.6 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所在區域環境的防爆要求。
4.7 配電室、控制室和變壓器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外。
4.8 爆炸危險區的非電氣設備應符合GB 25286(所有部分)的規定。
4.9 電站在施工圖設計中,應有具體的安全措施。
5 技術要求
5.1 電站選址
5.1.1 電站建造地址應避開滑坡、滾石、洞穴、沖溝、岸邊沖刷區、塌陷區和活動斷層等不良地質構造的區域。
5.1.2 站址位置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5.1.3 電站不應布置在架空通信線、架空電力線路下。
5.2 電站建(構)筑物防火及安全疏散
5.2.1 機房防火設計應符合GB 50229的規定。其他建(構)筑物防火設計應符合GB 50016和GB 50183的有關規定。
5.2.2 機房與操作室(間)的隔墻應采用防火墻。防火墻上的觀察窗口應密封固定且具有防火、防彈功能。
5.2.3 非爆炸危險區和爆炸危險區之間應設防火門,之間的電纜溝、穿線孔等應實施有效密封隔離。
5.2.4 電站廠房的出入口宜不少于兩處。
5.2.5 機房內燃氣發電機組兩側應留有凈寬不小于1.5m的通道,箱體式機組間距應滿足維修空間及安全要求。
5.2.6 采用集裝箱式布置,箱間距離宜不小于3m。
5.2.7 電站內應設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凈寬應不小于4m,若有架空管道等,凈高不得低于4m。
5.2.8 電站應設有圍墻,高度應不低于1.8m。
5.3 電站防雷、防靜電和接地
5.3.1 電站的防雷
5.3.1.1 電站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
5.3.1.2 電站的燃氣放散口處應按GB 50057第一類防雷建筑設防,機房和燃氣儲罐應按GB 50057第二類防雷建筑設防。
5.3.1.3 裝備計算機控制等電子信息系統的電站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343的規定。
5.3.2 電站的防靜電
電站的燃氣管道及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宜小于100Ω,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場所,接地電阻應小于1000Ω。
5.3.3 電站的接地
電站內的電力設備的接地系統設計應符合GB/T 50065的規定。
5.4 電站的設備、設施
5.4.1 站內操作現場應有防止機械傷害的防護措施。在生產檢修場所應留有檢修場地,設置檢修起吊設施。
5.4.2 站內旋轉機械設備外露的旋轉部分,均應設置防護罩,設備部分應設置閉鎖裝置。
5.4.3 機房、燃氣預處理區均應設置燃氣泄漏監測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監測及報警系統應配有不間斷電源,可燃氣體檢測器和報警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GB50493的有關規定。
5.4.4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性場所的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50058的規定。
5.5 機房通風
5.5.1 封閉結構的機房房頂結構應利于房內高溫氣體和泄露燃氣的排放,通風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a)采用強制排風的防爆型風機,風機在發電機組運行期間應能正常運行;
b)采用通風天窗,在機房的四周設置鼓風機向機房內鼓風。
5.5.2 封閉結構的機房每小時的通風量宜不小于機房室內容積的50倍。
5.5.3 非封閉結構的發電機房房頂結構設計應有利于房內高溫氣體和泄露燃氣的排放,在房頂的最高處應設置通風天窗或無動力風機。
5.5.4 機房內的平均空氣溫度不應高于45℃。
5.6 電站排煙
5.6.1 機房內的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護措施,房外排煙管道在人員能夠觸及之處應采取高溫防護措施。
5.6.2 發電機組排煙管道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宜設在室外,泄爆壓力應不大于10kPa。
5.6.3 發電機組煙氣出口宜垂直向上高于機房最高處,并應采取防雨措施。
5.7 燃氣供給系統
5.7.1 燃氣管道
5.7.1.1 進站燃氣管道應設置切斷裝置。
5.7.1.2 燃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間的距離應按照GB 50316的相關要求設計。
5.7.1.3 燃氣管道不應安裝在通風不良的廠房內、室內的吊頂內及建、構筑物封閉的夾層內。不應穿越與其無關的建筑物。
5.7.1.4 燃氣管道不應布置在高溫管道兩側及高溫管道上方有熱影響的位置。
5.7.1.5 非地下埋設的燃氣管道顏色應按照GB7231的規定進行標識。
5.7.2 燃氣儲存
5.7.2.1 儲氣罐與站外的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相關規定。站內露天燃氣工藝裝置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甲類生產廠房與廠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的要求。
5.7.2.2 儲氣罐與站內的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28的規定。
5.7.2.3 儲氣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a)濕式儲氣罐之間、干式儲氣罐之間、濕式儲氣罐與干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b)固定容積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大罐直徑的2/3;
c) 固定容積儲氣罐與低壓濕式或干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d) 球形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且不應小于20m。
5.7.2.4 LNG氣化器應放置在具有良好通風的環境中。
5.7.2.5 LNG氣化器的液體進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該閥門應與天然氣出口的測溫裝置連鎖。
5.7.2.6 調壓裝置宜露天設置,但應設置圍墻、護欄或車擋。
5.7.2.7 機組前連接的燃氣管路上應設置阻火防爆設施。阻火防爆設施宜包括安全放泄閥、止回閥、阻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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