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117.2-2013 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 第2部分:非激光光輻射安全相關的制造要求指南
- 發表時間:2023-03-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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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30117的本部分規定了非激光產品光輻射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則,指導相應的通用產品規范對安全要求作出規定,同時為燈系統制造商利用燈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提供依據。
本部分規定了下列指導原則:
——光輻射安全評估要求;
——安全措施;
——產品標識。
本部分不涉及日光浴設備、眼科儀器及其他醫療/美容設備等有意輻照的光輻射安全要求,其特定的安全問題由相應的標準解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IEC 62471 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Photobiological safety of lamps and lamp systems)
IEC 60825-1 激光產品的安全 第1部分:設備分類、要求和使用指南(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1:Equipment classification,requirementa and user's guide)
IEC 60825-2 激光產品的安全 第2部分:光纖通信系統的安全(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2:Safety of optical fiber communication systems)
IEC 60050-845 電工術語照明(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IEC 60417-1 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 第1部分:綜覽和使用(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Part 2:Overview and application)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受控區域 controlled access location
經工程和(或)管理上控制措施限制的區域,經相應安全培訓的授權人員除外。
3.2
曝輻危害值 exposure hazard value;EHV
由以下公式定義:
EHV(距離,曝輻時間)=曝輻射量(距離,曝輻時間)/曝輻限值
當曝輻射量(3.3)超過曝輻限值(3.4)時,EHV大于1。
3.3
曝輻射量 exposure level;EL
一個光源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空間某區域的曝輻射大小。
3.4
曝輻限值 exposure limit value;ELV
預期不會導致不良的生物效應,眼睛或皮膚所允許的最大輻射限值。根據可預見的光生物效應由曝輻限值可確定危害距離。
3.5
危害距離 hazard distance;HD
曝輻射量等于相應的曝輻限值所對應的位置與光源之間的距離。
3.6
預期觀看 intended viewing
對光輻射源或虛光源(如反射器)有意的觀看行為。
3.7
預期使用 intended use
根據制造商和供應商提供的規格、說明和信息,對產品、方法和服務的使用。
3.8
燈 lamp
光輻射波長范圍在200nm和3000nm之間的電力驅動裝置,激光除外。
3.9
燈系統 lamp system
由一個或多個燈組成的電器產品,包括結構件和相關的電氣或電子元件,一般用于照明目的(如燈具)。
注1:燈系統可能包括漫射器、外殼和/或改變光束的光學元件。
注2:對于本部分,燈系統也可能包含不作為產品主要功能部件的燈,例如,冰箱內的指示燈或照明燈。
3.10
光調節元件 modifying optics
當燈集成至燈系統時,用于改變其光輻射特性的光學元件,如濾光片、透鏡和反射器。
3.11
非激光光輻射 non-laser optical radiation
由非受激輻射產生的非相干光輻射。
3.12
限制接近的區域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
通常通過工程或管理手段控制的,不允許普通人群(包括工作人員、參觀者和居民等)進入的區域,但經授權的人員(不一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可以進入。
3.13
小光源 small source
根據危險評估或分類,對邊角小于所對應接收角γ的光源或表觀光源。
注:其結果可能是光源或表觀光源的空間平均輻亮度(3.15)的視場角要大于光源輻亮度(3.14)所采用的視場角。
3.14
光源輻亮度 source radiance
L
光源發光部分的輻射亮度(參見IEV 845-01-34)。但可用的接收角不應小于1.7 mrad。
注:該定義用以區別空間平均輻亮度(3.15)。
3.15
空間平均輻亮度 spatially averaged radiance
Lsa
由于眼球運動等生理因素,空間平均輻亮度是在指定接收角內輻射亮度的平均值(有時被稱為“生理輻射亮度”);空間平均輻射亮度值往往低于光源輻亮度值(見3.14)。
3.16
超輻射發光二極管 superluminescent diode
基于超發光的邊發光半導體光源。它結合了激光二極管的大功率和高亮度以及傳統發光二極管的低相干特性,發射帶寬為20nm~100nm。
3.17
非預期觀看 unintentional viewing
眼睛非有意接觸到光輻射的情況。
3.18
非預期的皮膚接觸 unintentional skin exposure
皮膚非有意接觸光輻射的情況。
3.19
觀察者相關的危險 viewer-related risk
在特定的應用條件下,光源對有意或無意觀察者造成的危險。
注:為了不受使用條件影響,燈和燈系統的危險等級分類是基于曝輻時間、瞳孔大小和觀看距離處于最壞情況下的假設。然而燈的出射光往往是多種多樣的,而且當一個燈被整合成一個產品時,依據產品的設計和應用,這些評估條件也可能變得不適用。這種情況下,為了可預見的特定應用條件,產品可采用最近距離和最長曝輻時間進行評估。
4 用于光輻射安全評估的危險等級
4.1 光輻射安全分類的基礎
IEC 62471 提供了確定各種燈或任何含有燈的產品的危險等級的方法。IEC 62471中的危險等級指出了潛在光輻射危害的危險程度,并盡量減少進一步的測量。危險分類是基于數十年使用燈的經驗和相關光輻射的意外損傷分析(一般來說,除紫外燈或弧光燈外,會產生損傷的極少)制定的。共有四種基本危險等級:
——無危險類(RG0):在合理的、可預見的條件下,沒有光危害;甚至可連續、無限制的使用。最典型的例子為家用磨砂白熾燈和熒光燈;
——1類危險(RG1):產品在大部分的應用情況下是安全的;除非長時間輻照,而眼睛可能直接受到輻照,如:家用手電筒;
——2類危險(RG2):如果厭光反應限制了輻照的持續時間或實質上不會存在長時間輻照時,該等級產品通常不構成實質性的光危害;
——3類危險(RG3):該等級產品即使短暫的輻照也會有潛在的危害,且一般必需有系統安全要求。
IEC 62471沒有對制造要求和控制措施進行規定。這些問題應在特定的應用產品標準中進行規定(見4.3.3)。但是,為了使不同產品實施一致,本部分對標識要求(非規范性)作了概述(見5.4)。
4.2 評估準則
標準測量條件應考慮發射光譜,并根據危害的類型,通過輻照度或空間平均輻亮度檢測對眼睛和
(或)皮膚的危害。測量條件與潛在危害的觀察條件有關,同時應考慮眼睛的生理因素,如調節、瞳孔縮放、厭光反應及眼球運動(眼跳)。
IEC 62471對普通照明用燈和其他功能用燈(如殺菌、取暖、信號、數據傳輸等)有所區別,這兩個類別的評估和測量條件不同:
a)普通照明用燈-危害值為500lx照度所在位置的輻照度或空間平均輻亮度值;
b)其他應用-危害值應在距光源200mm處測得。
不同的應用類別定義了一系列操作、維護和服務條件。如果在不同的應用類別產品通用規范中進行評價,那么IEC62471的測量條件可根據特定的應用類別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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