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 發表時間:2023-02-2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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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40554的本部分規定了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活動的安全生產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灘海、淺海、海上、陸岸終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6557 海船救生安全標志
GB 26123 空氣潛水安全要求
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5年第80號令,第二次修正)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事組織,2014綜合文本)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淺海 shallow water
海圖水深5m~15m的海域。
3.2
灘海 beach shallow water
海圖水深不足5m(含5m)的海域。
3.3
海上 offshore
海圖水深超過15m的海域。
3.4
海洋石油生產設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
以開采海洋石油為目的的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者浮動構筑物、裝置。
注: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包括海上固定平臺、單點系泊、浮式生產儲油裝置、海底管線、水下生產系統、人工島、灘海陸岸石油設施和陸岸終端等海上和陸岸結構物。
3.5
海洋石油作業設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operating facilities
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鉆井船、海上移動式鉆采平臺、物探船、鋪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等設施。
3.6
灘海陸岸石油設施 beach shallow oil and gasfacilities
海岸線向海一側灘海區域內,采用筑路或者棧橋等方式與陸岸相連接,從事石油作業活動所修筑的灘海通井路、灘海井臺及其他石油設施。
3.7
陸岸終端 onshore oil and gas terminal
建造在陸地上、與海上油氣田通過油氣管線連接形成上下游流程關系、為處理海上油氣田開采出來的油、氣、水或其混合物的油氣初加工廠。
3.8
作業者 operator
負責實施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的企業,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約定負責實施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的實體。
3.9
承包者 contractor
向作業者提供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有關服務的企業或者實體。
3.10
長期出海人員 long-ter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活動或服務支持活動單次超過15d(含15d),或者年累計超過30d(含30d)的人員。
3.11
短期出海人員 short-ter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活動或服務支持活動單次超過5d、不足15d(含5d,不含15d),并且年累計超過10d、不足30d(含10d)的人員。
3.12
臨時出海人員 interi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活動或服務支持活動單次不足5d,并且年累計10d以下(不含10d)的人員。
3.13
兼職消防隊員 part time fireman
非專職的直接進行消防設備操作和現場滅火指揮的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人員。
3.14
發證檢驗機構 certifying survey agency
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實施旨在保證達到安全生產技術條件的檢驗工作的技術服務機構。
3.15
專業設備檢驗機構 qualified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survey) agency
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對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使用的專業設備進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技術服務機構。
3.16
專業設備 specialized equipment
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使用的危險性較大或者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設備。
3.17
海底長輸油氣管線 subsea oil and gas pipeline
從一個海上油氣田外輸油氣的計量點至陸岸終端計量點或者海上輸油氣終端計量點的長輸管線,包括管段、立管、附件、控制系統、儀表及支撐件等互相連接的系統和中間泵站等。
3.18
危險區劃分 hazardous areas classification
根據環境中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氣體或者蒸氣出現的頻率將環境進行分區。
注:0類危險區,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連續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1類危險區,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斷續或者周期性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2類危險區,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可能出現、但在不正常操作條件下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
3.19
作業許可 permit to work
為控制作業風險而實施的作業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安全保障措施確定、作業前審批、作業過程管理及其責任確認的工作程序。
3.20
延長測試作業 extended well testing operation
在油層參數或者早期地質油藏資料不能滿足工程需要的情況下,為獲取這些數據資料,在原鉆井裝置或者井口平臺上實施,并有油輪或者浮式生產裝置作為儲油裝置的測試作業。
3.21
棄井作業 well abandonment
對廢棄油氣井進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裝置的永久性作業,或者對正在作業井,因故中止作業或者對已完成作業的井需保留井口而進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設置井口信號標志的臨時性作業。
3.22
變更管理 management of change
對工藝、技術、裝備、操作方法等永久性或者暫時性變化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和針對性管控的活動。
3.23
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 life saving training for offshore oil operation
海上求生、海上平臺消防、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急救、直升機遇險水下逃生等5項內容的培訓。
3.24
危險及可操作性分析 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一種系統的危險性評估方法,用于探明裝置和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及其原因,提出必要安全措施,以保障裝置和作業的可操作性。
3.25
安全完整性等級 safety integrity level
分配給安全儀表系統的儀表安全功能的離散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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