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92-200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從空調和制冷設備中回收制冷劑的器具的特殊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2-2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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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從空調和制冷設備中回收制冷劑的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從空氣調節器和制冷設備中將制冷劑回收和/或再生的,裝有開啟式或全封閉電動機-壓縮機驅動的電器的安全,單相器具的最大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 V。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專業人員使用的器具。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部分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注101:在IEC 60335-2-34中給出了“全封閉電動機-壓縮機”的定義。
注102:對于制冷器具的要求參照標準GB9237。
注103:對于可燃制冷劑的器具,附加的要求正在考慮中。
注104:注意下述情況:
——對于準備用在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
——對于要承受壓力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
——衛生部門、勞動保護部門和供水及類似部門可能還制定有附加要求。
注105:本部分不適用于:
——專門為工業用途而設計的器具;
——準備使用在經常產生腐蝕性或者爆炸性氣體(塵埃、蒸氣或燃氣)特殊環境場所的器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47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增加:
GB/T 5013(所有部分)額定電壓450/750 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IEC 60245(所有部分),IDT]GB 8898-2001 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eqv IEC 60065:1998)
GB 9364(所有部分)小型熔斷器[IEC 60127(所有部分),IDT]
GB 9237 制冷和供熱用機械制冷系統安全要求(GB 9237-2001,eqv ISO 5149:1993)
IEC 60335-2-34:2002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2-34部分:電動機-壓縮機組的特殊要求
3 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 4706的本部分。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3.1.6
額定電流 rated current
增加:
注101:如果器具包含電子附件(包括風扇電機),則在所有附件通電的情況下,在適當的環境條件下持續運行時,額定電流是依據總輸入功率而定。
3.1.9 代替:
正常運行 normal operation
當器具按正常使用安裝,并在制造廠規定的最嚴酷工作條件下運行時所處的條件。
3.101
壓縮法 compressor
一種制冷劑回收的方法,由開啟式或全封閉電動機-壓縮機將其吸氣側(低壓側)連接到被回收制冷劑的系統中、其排氣側連接到制冷劑回收容器中組成。
3.102
限制裝置 temperature limiting device
防止溫度過高的控制系統。
3.103
限壓裝置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通過停止加壓元件的工作來對預定壓力自動響應的機構。
3.104
壓力釋放裝置 pressure-relief device
壓力安全保護閥或自動釋放過高壓力的易破裂的薄弱件。
注:易破裂的薄弱件是一種當到達預定的壓力后能破裂的裝置。
3.105
維修車間 service garage
用于試驗、診斷和修理工作的場所。
3.106
回收 recovery
從空調或制冷設備中抽出(排出)制冷劑,并將其貯存到一個外部容器中。
3.107
再生 recycle
從空調或制冷設備中抽出(排出)制冷劑,并對制冷劑進行清潔。
4 一般要求
GB 4706.1-2005的該章內容,均適用。
5 試驗的一般條件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5.7 代替:
第10章和第11章的試驗和試驗條件要在制造廠規定的工作溫度范圍內以11.4或最嚴酷的工作條件來進行。
6 分類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6.1 修改:
器具應分為Ⅰ類、Ⅱ類或Ⅲ類器具。
6.2 增加:
器具應按照GB 4208的防護等級來分類。
——在室外使用的器具或器具的某一部分的防護等級應至少為IPX4;
——僅在室內使用的器具的防護等級可以是IPX0。
7 標志和說明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7.1 修改:
用下述內容替代第2個破折號的內容:
——電源性質符號(包括相數),單相運行的除外。
用下述內容替代第3個破折號的內容:
——額定電流單位為安培(A)。
增加:
——額定頻率。
——每一種可用的制冷劑對于器具都是適用的。
對于單一制冷劑,標出下述其一:
● 化學名稱;
●化學分子式;
●制冷劑編號。
對于混合制冷劑,標出下述其一:
●每種成分的化學名稱;
●每種成分的化學分子式;
●每種成分的制冷劑編號;
●混合制冷劑的制冷劑編號。
——儲罐允許的最大工作壓力。
——對于制冷回路,如果吸氣側與排氣側的允許最大工作壓力不同,則要求單獨標示。
——當器具被用于維修車間時,應標示:“該器具應被用于每小時至少進行4次強制換氣的場所,或者該器具應在離地面至少0.5m的高度使用”。
——應明確標示:該器具不應在有液體溢出的地方或者裝有可燃性液體的敞口容器的附近使用。
7.15 增加:
如果面板在安裝或維護時能拆下,但只要器具正常工作時仍在其位,則標志可以置于面板上。
7.101 對于作為產品一部分的可更換熔斷絲或可更換的過載保護裝置,應提供有標志。當隔室的門或蓋打開時標志應能看得見。
——該標志應規定熔斷絲的額定電流(以A為單位)、型號和額定電壓;或
——該標志應規定可更換過載保護裝置的制造廠名和型號。
8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GB 4706.1-2005的該章內容,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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